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
在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中增加了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駕駛證行為,進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嚴重交通違法的法律規定。
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五千元罰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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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隊轄區自1015年開始被查處的機動車涉牌違法案例中,從以前的膠帶貼、電動翻牌器到現在的磁鐵號牌貼,使用偽造號牌上路行駛的違法手段可謂花樣翻新。
雖然“磁鐵號牌貼”和真正的機動車牌照相似,但如果貼在車牌上明眼人還是可以一眼分清的,偽造號牌也很難逃脫交警的眼睛。號牌是識別一輛機動車和車主身份的重要信息載體,是其合法上路的前提。涉牌違法車輛往往肆意違法行駛,嚴重危害其他車輛、人員安全,一旦引發交通事故,還會依仗號牌信息不實、警方查證困難選擇逃之夭夭。部分涉牌違法車輛甚至還會涉及治安或者刑事案件。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條文規定,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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