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儿童个人信息被公开 是否有借鉴意义?

公开犯罪人员信息有没有标准?

汪百川律师: “严重的犯罪行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严重”其实并不是指犯罪情节有多恶劣,或者影响有多大。关键是指他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而且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在这个文件当中,通过语言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称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马文涛律师:信息公开增加了老百姓的知情渠道

一般老百姓来讲,不会查(有没有犯罪记录),更多地是通过公开的信息。比如说和老赖执行一样的有个大贴图,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告知老百姓有这种人在这里。

汪百川律师:信息公开有更长远的意义

更重要的是,禁止以后从事与儿童与未成年人接触的一些相关工作。比方说像幼教,教师或者说其他的能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防止后续再犯罪的发生。

信息公开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

马文涛律师:信息公开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利益

此项制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诞生于美国,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因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被判刑。梅根的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就会有所防备。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

作为一个有前科的犯罪分子,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做这种利益的区分,我觉得很有必要。而不能因为犯罪人员的个人隐私就不公开,而先把你的隐私暂时搁置一下,符合社会治理的要求。

汪百川律师:国外对此类犯罪者的限制相当苛刻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情况,比方通过电子脚镣的方式把这种涉嫌针对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相关的犯罪人员,他们的位置,个人的信息,标识在APP上,或者标识在地图上,或者通告全社区。

像韩国同样的通过电子脚镣的形式,对这些犯罪人员进行标记,乃至于通过服药的方式对他们进行化学阉割。这些方式都对他们的人权造成了一定的减损或者限制,但是这样的减损或者限制本身,所带来的这种对社会的益处,要远大于对他们实际的限制。

信息公开的案件涉及到错案怎么办?

汪百川律师:需要有相应的追责制度予以跟进

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当中都存在着出现错案的风险,这个也是必然的。因此就需要有相应的追责制度予以跟进。如果公开信息错了,不仅仅只是行政惩戒一下,或者说是通过违纪处罚形式进行惩戒。那可能就要涉及到刑事责任,甚至是民事赔偿。

首创犯罪信息公开是否可以起到示范性作用?

汪百川律师:中国版“梅根法案”还需配套制度跟上

是在社会舆论比较热或者关注度比较高的情况之下,进行一种试水。政府也应该拿出一定的态度来做表率。但是我个人认为,这种形式并不是非常地妥当。因为在其他相应的制度还没有非常齐备之前,如果把公开犯罪人信息的方式立刻地铺开到全国,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一些后果。

之前在微博上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小学生,她说她自己被老师强奸了,事后查明是她的叔叔教唆她这样去讲的,像这样的情况,像这个老师 ,乃至于他这个所在学校的领导,都要受到严厉地追责,在事前在这个事实还没有查明的时候,他们要背负相当大的舆论压力,然而这个教唆她去说谎的这个亲属,本身却不需要承担太多的责任,那么在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一个严重的不平衡,我是觉得我们需要有一个相应的制度,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了,那么诬告的人,或者说其他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应当受到相应的追责,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马文涛律师:事前教育很重要

我觉得在目前来讲,更多的法律保护是事后的,更多的父母本身应该要花更多时间去陪伴孩子。其实幼儿的成长过程中,心理状态也很重要。

汪百川律师:加强事后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

事后除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追责以外,对受害人的心理辅导和干预是更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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