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生遭猥褻後跳樓 檢方不立案有爭議?

浙江錦豐律師事務所夏瑩律師VS浙江錦豐律師事務所馬文濤律師


圍觀起鬨的人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旁觀者這種話語,其實變相地刺激了,有自殺傾向的行為,我認為它應該承擔一個責任,至於什麼責任,行政責任肯定的,因為畢竟他是有一個尋釁滋事的過程。

他需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呢?如果說自殺者,還有一些意向不是很明確,圍觀者通過這種行為,促使她有自殺的行為在,我個人認為,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對死亡進行賠償。

認定他是否要去承擔一個民事責任,就是追究一個侵權責任,最關鍵的是,第一個是過錯,第二個是因果關係,那你如何去證明,下面人群的起鬨和自殺者的跳樓行為之間,是一個因果關係?如何去證明這點,我覺得是非常困難的。從民事角度來講,聚眾起鬨這些人,對她這個結果的發生,沒有嚴格的因果關係,但是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但是你說有刑事責任,就沒有了,畢竟起鬨跟她的這個自殺結果,沒有必然的關係。

性侵 不是一個法律概念

法律的角度來看,在性侵的範圍之內的話,我認為比較準確的概念,一個叫做強姦,一個叫做猥褻。因為當時2013年的時候,公安部和最高法頒佈了一個關於嚴懲性侵案件的司法解釋,這裡面其實針對的就是我們性侵,是有這個定義在的。但是具體案件本身,比如說構成什麼罪了,那我們講它可能是猥褻罪或是強姦罪。

檢察院決定不批捕 是否有異議?

我覺得猥褻,是很難去界定你的行為,有哪些是構成猥褻,比如說通過一些其它的方式,達到性快樂的目的。比如說手淫、口交的方式,來達到性快樂,這種就是猥褻,還有撫摸,但是這個案件裡面,檢察院認定為它是不構成猥褻,我估計應該是證據不足。

因為猥褻,他可能構成一個刑事責任,當然也有可能構成一個,如果說程度比較輕的,可能就構成一個行政責任。像在我們這個案件當中,像這個吳某的話,根據公佈的事實來看,他已經是被行政處罰,實施了拘留10日,這麼一個行政處罰了。那說明他這個猥褻行為,是被行政部門給認可的,不過能不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檢察院認為他是不構成犯罪的。

但我認為他這個不構成犯罪,可能還存在一定的爭議,第一個它從行為上看,具有強制性的。因為這個女生,她當時是臥病在床,她對於這個老師,她是無法反抗的,所以我認為是,存在一個強制的行為;

第二個,他這個老師是作為一個管理者的身份,對他的意識方面,精神方面,也是存在一個強制的;

第三個從這個社會後果的來看,他是在校園的範圍之內,在女生宿舍的範圍之內,對李某這個受害人進行一個猥褻的行為,我覺得這個社會的影響性,是非常惡劣的。

所以說我對於這個檢察院,他做出這個不予起訴的這麼一個決定,我是認為存在異議的。

學校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學校的話,承擔更多是民事責任,因為刑事責任,他肯定不用承擔,但是民事責任上面,他對老師這種教育,或者是對老師人選,包括對小姑娘日常的監管過程中,他校方肯定是有責任,民事責任可能是要承擔的。

針對青少年受侵害的心理干預 有待加強

根據目前的媒體報道,受害人,她在這個事情發生以後,是尋找過校園裡的這個心理老師,進行心理輔導的,但是沒有任何的效果,說明我們校園裡的這個心理輔導的這種能力和這種效果還是不足夠的。

對未成年人這個自我保護,更多是教育層面,其實從幼兒園開始,到小學初中高中這個過程中,校園的安全教育我們都在做,來幫助小朋友認識到,什麼情況下是危險,什麼情況下不應該。但是其實,這種特異的發生很難避免,特別出現極端的心理狀態下,我們怎麼及時介入干預,可能還是有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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