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生遭猥亵后跳楼 检方不立案有争议?

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夏莹律师VS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马文涛律师


围观起哄的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旁观者这种话语,其实变相地刺激了,有自杀倾向的行为,我认为它应该承担一个责任,至于什么责任,行政责任肯定的,因为毕竟他是有一个寻衅滋事的过程。

他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如果说自杀者,还有一些意向不是很明确,围观者通过这种行为,促使她有自杀的行为在,我个人认为,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对死亡进行赔偿。

认定他是否要去承担一个民事责任,就是追究一个侵权责任,最关键的是,第一个是过错,第二个是因果关系,那你如何去证明,下面人群的起哄和自杀者的跳楼行为之间,是一个因果关系?如何去证明这点,我觉得是非常困难的。从民事角度来讲,聚众起哄这些人,对她这个结果的发生,没有严格的因果关系,但是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但是你说有刑事责任,就没有了,毕竟起哄跟她的这个自杀结果,没有必然的关系。

性侵 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法律的角度来看,在性侵的范围之内的话,我认为比较准确的概念,一个叫做强奸,一个叫做猥亵。因为当时2013年的时候,公安部和最高法颁布了一个关于严惩性侵案件的司法解释,这里面其实针对的就是我们性侵,是有这个定义在的。但是具体案件本身,比如说构成什么罪了,那我们讲它可能是猥亵罪或是强奸罪。

检察院决定不批捕 是否有异议?

我觉得猥亵,是很难去界定你的行为,有哪些是构成猥亵,比如说通过一些其它的方式,达到性快乐的目的。比如说手淫、口交的方式,来达到性快乐,这种就是猥亵,还有抚摸,但是这个案件里面,检察院认定为它是不构成猥亵,我估计应该是证据不足。

因为猥亵,他可能构成一个刑事责任,当然也有可能构成一个,如果说程度比较轻的,可能就构成一个行政责任。像在我们这个案件当中,像这个吴某的话,根据公布的事实来看,他已经是被行政处罚,实施了拘留10日,这么一个行政处罚了。那说明他这个猥亵行为,是被行政部门给认可的,不过能不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检察院认为他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我认为他这个不构成犯罪,可能还存在一定的争议,第一个它从行为上看,具有强制性的。因为这个女生,她当时是卧病在床,她对于这个老师,她是无法反抗的,所以我认为是,存在一个强制的行为;

第二个,他这个老师是作为一个管理者的身份,对他的意识方面,精神方面,也是存在一个强制的;

第三个从这个社会后果的来看,他是在校园的范围之内,在女生宿舍的范围之内,对李某这个受害人进行一个猥亵的行为,我觉得这个社会的影响性,是非常恶劣的。

所以说我对于这个检察院,他做出这个不予起诉的这么一个决定,我是认为存在异议的。

学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学校的话,承担更多是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他肯定不用承担,但是民事责任上面,他对老师这种教育,或者是对老师人选,包括对小姑娘日常的监管过程中,他校方肯定是有责任,民事责任可能是要承担的。

针对青少年受侵害的心理干预 有待加强

根据目前的媒体报道,受害人,她在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是寻找过校园里的这个心理老师,进行心理辅导的,但是没有任何的效果,说明我们校园里的这个心理辅导的这种能力和这种效果还是不足够的。

对未成年人这个自我保护,更多是教育层面,其实从幼儿园开始,到小学初中高中这个过程中,校园的安全教育我们都在做,来帮助小朋友认识到,什么情况下是危险,什么情况下不应该。但是其实,这种特异的发生很难避免,特别出现极端的心理状态下,我们怎么及时介入干预,可能还是有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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