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三權」分置下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四個發展趨勢

“三權”分置下農民財產性收入發展趨勢

隨著我國新型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農民收入來源趨於多元化,財產性收入呈現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的發展趨勢。目前財產性收入在農民總收入中所佔比重雖然不高,但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將為我國農業及農村經濟發展帶來重大戰略機遇。隨著“三權”分置改革的不斷推進和完善,農民財產性收入在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將出現渠道更為多元、資源稟賦依賴加大、徵地補償收入降低、收入分化進一步加劇等發展趨勢。

趨勢一:農民財產性收入將快速持續增長

每個人利用財產獲利的能力大小,取決於其產權的實現程度。“兩權”分置下,農民在土地權利享有上存在著產權主體虛置、產權功能缺失、產權實現路徑單一、產權保護不足等諸多問題,城鄉土地權利財產價值的二元結構凸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向農民充分賦權的目的就在於增加農民對土地的新型財產權,使農民自主選擇農地權益價值的實現方式,最大化農地權益的財產價值。“三權”分置強化了農民土地的財產權屬性,保障了農民土地權益的價值實現:一是農民獲得土地承包權主體地位;二是強化了農民以土地經營權為代表的土地處分權;三是拓寬了農民增收路徑,通過讓渡土地經營權獲得更多的財產性收入和兼業的工資性收入以及擴大農業生產的經營性收入;四是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城鄉改革和土地發展紅利。

現有的農民財產性收入具有巨大的增長空間,2015年全國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人均財產淨收入名義增長率達13.3%,明顯高於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轉移淨收入10.8%、6.3%和10.1%的名義增長率。隨著“三權”分置各項措施的落實,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將更加普遍。數據顯示,目前已經有2545個縣(市、區)、2.9萬個鄉鎮、49.2萬個村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完成確權面積7.5億畝,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積的60%。全國三分之一的土地已經流轉,全國2.3億戶承包土地的農民中,6600萬戶或多或少地流轉了土地。“三權”分置背景下,各地積極創新“放活土地經營權方式”,探索出了農地經營權資本化的多種實踐方式。有學者將我國農地資本化的具體實現方式總結為生息型農地資本化(如出租、轉包、土地銀行、土地信用合作社等)、借貸型農地資本化(如農地抵押、擔保等)、要素型農地資本化(如土地合作社、公司+農戶等)和金融型農地資本化(如農地信託、農地證券化等)四種類型。不同類型的農地資本化方式將以地租、利息、股息、紅利、增殖收益等多種形式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並帶動農民經營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的提升,多渠道推動農民增收。

農村產權改革開闢了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的新空間。儘管短期內受制於糧食價格的制約,農民的土地流轉收入難以明顯提高,但土地流轉方式的多樣化和經營規模的適度化,將推動農民通過農地非租賃的其他流轉形式以及從股份合作中分配到的財產收入進一步增長。預計2017年農民人均財產淨收入同比增速將達10%左右。隨著系列改革措施的落實、中央對農民收入增長支持政策體系的不斷完善,農民財產性收入將持續增長,在農民總收入中的佔比將明顯提高。

趨勢二:農民財產性收入來源愈趨多元化,將與農村資源稟賦聯繫密切

第一,農民財產性收入格局具有明顯的資源稟賦和地域特色。從前文的分析中我們看到,當前農民財產性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格局,在農村集體擁有一定數量資源性、經營性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擁有承包權的條件下,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將是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擁有的資產、資源的不同,使得農民財產性收入結構具有明顯的資源稟賦和地域特色。比如,以北京市為例,平原地區農民財產性收入中租金佔比高於山區28.35個百分點,山區農民集體分配股息和紅利收入佔比高於平原地區23.75個百分點。

第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將帶給農民巨大的改革紅利。2014年9月《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出臺,並於2015年5月開始在我國29個縣(市、區)推進改革試點。2016年底頒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大舉措。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積累了大量資產,擁有土地等資源性資產66.9億畝,各類賬面資產2.86萬億元。《實施方案》明確指出,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重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對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探索集體統一運營管理有效機制;對經營性資產,重點是將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的更多權能,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分類改革,對於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新渠道,讓廣大農民分享改革發展成果,極具意義。如河北省尚義縣十三號村成立宅基地合作社,建立村民以地入社、按宅佔股、以股分紅等機制,發展鄉村特色旅遊、休閒度假,2015年農民股東人均增收3000多元。截至2016年底全國已有5.8萬個村、4.7萬個村民小組實行了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累計向農民進行股金分紅近2600億元。隨著壯大集體經濟的實現路徑的充分拓展,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的充分賦予,以及農村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農民財產性收入來源必將愈發多元化。

第三,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探索是實現農民財產權益的又一重要路徑。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2014年底,《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出臺,於2015年起在全國分別選取了33個縣(市、區)開展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和農村宅基地制度試點改革,取得了良好成效。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賦予了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融資功能,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產,促進農民增收。2018年開始,我國為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體系,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有關部門表示,我國將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這一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創新。一方面將深化農戶資格權的法理研究,同時結合試點工作發展鄉村旅遊、返鄉人員創新創業以探索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探索盤活利用農村閒置農房和宅基地、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新路徑。目前我國農村建設用地規模約為1640萬公頃,即2.46億畝,其中近兩億畝為宅基地,若將承包地“三權”分置的做法和經驗推廣到宅基地制度改革,喚醒沉睡的龐大資產,給農民整體帶來的財產收益將不可估量。

趨勢三:土地徵用補償收入在農民財產性收入中的佔比將逐步降低

一方面,目前失地農民補償機制難以保障,農民在徵地過程中獲利比重低,甚至不足7%,且農民獲得的徵地補償金難以維持農民的長久生計。張立先研究發現,被徵地農戶戶均徵地2.49畝,每戶共獲得徵地補償費7.95萬元,人均徵地補償費1.47萬元,所得徵地補償款僅能維持被徵地農戶不到4年的基本生活開支。另一方面,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規定,“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2014年底,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2015年在全國開展了試點工作。縮小徵地範圍是今後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隨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的推進和鋪開,農村土地徵用將會逐步減少,必然地,土地徵用補償收入在農民財產性收入中的佔比也將逐步降低。

趨勢四:農民財產性收入差距將出現分化,應警惕差距拉大風險

正因為農民財產性收入與農村資源稟賦聯繫愈發密切,資源稟賦的高低不同直接影響著不同區域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有集體資產收入、土地收入的區域,農民財產性收入就高,反之則低。對於地處偏遠地區的農村居民來說,財產性收入的來源單一,甚至有的農民沒有任何財產性收入。

農地“三權”分置下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四個發展趨勢
農地“三權”分置下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四個發展趨勢

從表4數據可知,農村居民內部不同收入群體間的財產性收入差距呈現波浪式發展態勢,2002年、2009年按五等份分農村居民家庭最高收入20%家庭的財產性收入分別是最低收入戶的26.73倍和24.4倍,二者差距超過20倍。2010年二者差距有所拉近,但2011年以後又重新拉大。財產性收入具有“滾雪球”式的集聚特徵,積累到一定水平會出現加速增長,具有“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馬太效應。農民財產性收入差距的拉大可能帶來阻礙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加劇經濟波動、引發社會風險和政治風險等負面影響,需要我們在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過程中予以警惕,並前瞻性地輔之制度設計,以防範財產性收入差距過度拉大導致的種種風險。

摘自政治經濟學評論微信公眾號《陳曉楓 翁斯柳:“三權”分置改革下農民財產性收入的特點和發展趨勢》

作者:陳曉楓,福建師範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翁斯柳,福建師範大學經濟學院碩士研究生。

出處:《政治經濟學評論》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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