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國考公告發布之際,注意一下,以下幾類人員不得報考

(二)公務員報考的限制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各情形是公務員職位所嚴格禁止出現的,從根本上說,這是為了保證公務員隊伍的思想素質、政治道德素質,以確保公務員隊伍的純潔性。

(三)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一般由招錄機關提出,經省級以上考試錄用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公佈。具體職位的資格條件各不相同,作為招考條件來說,不可能一個職位一個樣,實際是先規定考生一般應具有的資格條件,如年齡、學歷等,然後再確定一些職位類別要求的特殊資格條件,如專業等。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

1.年齡條件

考慮到人才成長規律和機關用人成本,一般規定報考人員年齡不超過35週歲,有些職位,如某些行政執法類職位等,年齡上限會低一些;有些偏遠落後地區,或少數民族地區,經批准年齡上限可以適當放寬一些。

2.學歷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報考公務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但是有些職位,特別是省級以上機關的職位,會要求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學歷,而偏遠落後地區和某些少數民族地區的部分職位,經省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放寬到高中、中專學歷。

3.專業條件

根據擬錄用職位的要求,多數職位對報考者所學專業有明確要求,有的職位還要求報考者必須掌握某項專門技能。

4.政治條件

黨的機關和某些特殊職位招考公務員一般對報考者的政治面貌有明確要求。

另外,有些職位,如警察,對身高等條件有特殊規定;如翻譯,對外語的掌握水平有特殊規定;如會計,對會計師資格有特殊規定等。更多信息請關注湖南中公教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