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羚羊角制品 被告人当庭悔改获从宽处罚

走私羚羊角制品 被告人当庭悔改获从宽处罚

2018年9月26日上午,一起走私珍贵动物(羚羊角)制品案件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马女士因走私羚羊角制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北京四中院副院长融鹏担任审判长,四分检副检察长许庆文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8日凌晨,马女士乘坐的从莫斯科出发的SU200次航班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后,其将羽绒服放在行李车上并同其他乘客一起走入机场无申报通道准备通关。过检时,海关关员发现马女士携带的羽绒服内侧自行缝制的口袋中装着用黑色塑料袋及胶带精心包裹的12件羊角制品。因怀疑其为濒危动物制品,海关关员当场将12件羊角制品予以扣押。因未对物品定性,遂暂时让马女士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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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鉴定及检验,马女士携带的12件羊角制品均来源于野生高鼻羚羊,属于濒危动物制品,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的保护动物,涉案羚羊角制品共价值人民币240000元。

2018年4月11日,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马女士到北京海关缉私局接受讯问,马女士随即自行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走私羚羊角制品 被告人当庭悔改获从宽处罚

2018年8月,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女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规定,携带高鼻羚羊角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因马女士在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建议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前,被告人在起诉审查阶段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在开庭前再次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进行确认。

庭审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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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庭对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简化了举证、质证环节,对有关量刑的关键证据,主持控辩双方进行充分质证。辩论阶段,审判长组织双方主要围绕定罪量刑进行法庭辩论,辩护人就审理焦点充分阐述意见,发问权利和时间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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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曾往返于莫斯科与中国四十多次。其在庭上自称,因家庭经济困难,常靠带货转卖赚钱供孩子上学,平时带些衣服、鞋子、手机屏幕等物品,本次是第一次带羚羊角制品。据其供述,涉案羚羊角系从旧货市场花费了几百元人民币购买,原本打算做药材自用。

在陈述阶段,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再次确认了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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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经过短暂休庭评议,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马女士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5000元。整个庭审用时不到2小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女士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马女士在未被侦查机关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在没有受到外力强制的情况下,按照侦查机关电话传唤的要求,自行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鉴于马女士自愿认罪悔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时还依照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罚。

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四中院受理北京市范围内走私类刑事案件。目前,四中院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相关案件十余件,对于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鼓励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预防再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文:刘津宁 王鼑 图:王凯

供稿:北京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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