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发布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发布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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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发布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随着不动产价值的日益提升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不动产登记类行政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登记类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并于今天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发布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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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情况如何?

2013年至2017年,二中院共审理不动产登记类案件211件。其中,一审2件,二审208件,再审1件。

北京二中院发布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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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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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以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由申请撤销不动产变更登记案

北京二中院发布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郭某与房主邱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随后办理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之后房主邱某将该房屋进行了抵押,某行政登记机关对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并颁布了被诉他项权利证书。郭某得知后起诉某行政登记机关,请求法院撤销被诉他项权利证书。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行政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查时没有对此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未能通过其管理的网签系统核查到涉案房屋此前已出售的事实,在未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核查的情况下,某行政登记机关迳行作出被诉抵押登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撤销了被诉他项权利证书。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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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以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由申请撤销异议登记案

北京二中院发布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王某与蔡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房屋登记在蔡某名下,蔡某一直不同意将房屋变更至双方名下。王某因涉及离婚房屋分割,向某行政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某行政登记机关遂作出异议登记。后来王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后,蔡某起诉王某要求离婚,一审法院作出调解书,蔡某与王某离婚。后,蔡某向某行政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房屋异议登记,某行政登记机关遂对异议登记予以注销。之后蔡某将房屋出售。王某对该注销异议登记的行为不服,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本案中,王某向某行政登记机关提交了材料,申请了房屋异议登记。后,王某据以申请异议登记的离婚之诉法院已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蔡某作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向某行政登记机关提交了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书、《民事调解书》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某行政登记机关注销房屋异议登记行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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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被驳回

北京二中院发布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康某起诉称,1987年其取得祖产的一间的产权,2005年其取得换发的产权证时发现房产平面图多出了标注“灰6”的房产。经查,某房屋管理局于1993年取得“灰6”的产权证。康某认为标注为“灰6”的房屋侵犯其相邻权和物权,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房管局名下的“灰6”房屋产权证书。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诉产权证系1993年制作,康某于2016年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20年且缺乏正当理由。因此驳回了康某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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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因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而撤销不动产登记行为

北京二中院发布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苏某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苏某的亲属与案外人签订了《买卖房协议书》将涉房屋出售,并办理了被诉房屋所有权证。苏某知情后提起民事诉讼,涉案《买卖房协议书》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遂,苏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机关颁发给案外人的被诉房屋所有权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诉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系基于房屋买卖而发生,某机关受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后,对房屋原权属及权属发生转移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因作为房屋转移登记和颁证行为基础事实的《买卖房协议书》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被诉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故被诉房屋所有权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综上,一审法院撤销了被诉房屋所有权证。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判决。

北京二中院发布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五:原告与被诉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被驳回起诉

北京二中院发布涉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鲍某向一审法院诉称,其房屋与邻居的房屋之间有一块国有空地。其邻居长期占用国有空地进行违法建设,原因是某机关违法将该空地划入其邻居的房产证附图。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其邻居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附图信息。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鲍某所诉行政行为系房屋权属行政登记行为,但鲍某并非涉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人,其与所诉房屋权属行政登记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其主张权利的性质实为相邻权,但其所主张的相邻权已通过或可再次通过民事诉讼予以主张,故鲍某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鲍某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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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的行政登记行为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多项权利。

供稿:北京二中院

摄影:王鑫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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