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则案例:
2017年5月,张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办完父亲的后事并注销了父亲的户籍后,张先生拿着父亲生前给他的房产证和亲笔书写的遗嘱到房管局办理过户。
房管局工作人原告诉他,仅凭遗嘱没法办理过户登记。还需要继承公证或者生效的裁判文书。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因继承取得的房屋,想要办理过户登记,有2种途径:
1、通过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
即所有继承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到法院走个诉讼流程,其他继承人承认遗嘱效力,并当庭表示放弃继承权,最后法院通过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形式生成裁判文书,拿着生效的裁判文书就可以到不等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2、所有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
即所有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由公证处出具一个公证书,拿着公证书就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有一种情况可以办理,就是所有其他继承人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因此本案中张先生仅凭房产证和遗嘱是无法办理过户的。
那么大家思考一个问题:如果被继承人持有的是公证遗嘱,可以直接过户吗?
答案是不能。
实践中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仅仅拿着一份遗嘱公证去要求过户,房屋登记部门不可能准确判断这是不是最终的遗嘱。
除非其他非遗嘱继承人向公证机关确认其并未持有被继承人另立的新的公证遗嘱且遗嘱继承人不存在继承权丧失的情况,否则公证机关也无法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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