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污染行为及时“喊停” 濮阳市中院出台《环保禁止令实施办法》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通讯员 倪蒙

为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公共环境权益,服务濮阳绿色发展,濮阳市两级法院围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积极探索新型审判体制机制。10月11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及时制止污染行为,破解环境行政执法领域长期面临的“时间空档期”难题。

该实施办法规定,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针对全市范围正在发生、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而且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办法规定的,将作出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该实施办法要求,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情况、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与范围、事实及理由。受理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濮阳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往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如果污染者未按要求的时限停止污染行为,行政机关因无强制执行权,只能在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知晓行政行为后6个月。在这6个月内,污染行为有可能一直持续。有了该实施办法,如果污染者不停工,行政机关就可以立马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让其立即停止污染行为。

目前,濮阳县人民法院、台前县人民法院先试先行,共发出3例环保禁止令,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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