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教师资格考试作弊 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红桥法院发出首例缓刑考验期“禁止令”

近日,红桥法院对王某、张某、梁某等5名被告组织教师资格考试作弊进行了一审宣判。除对5名被告判处刑罚外,还向被告人王某、张某、梁某发出一份“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教育考试培训及相关行为。

据悉,这是红桥法院首例针对组织考试作弊罪发出的司法禁止令。

案情回放

被告人王某、张某、梁某均从事教育考试培训工作。

2017年4月至5月间

三人预谋组织对天津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实施作弊行为,以此谋取利益。后王某、梁某及被告人李某通过散发传单的方式招收学员,王某、张某、梁某、李某与报名学员签订保过班培训协议并收取培训费,王某、张某购买入耳式蓝牙耳机等作弊工具分发给学员,王某利用其它公司学员的身份信息制作了假的临时身份证,并进行考试报名。

同时,王某、张某、梁某还通过请人帮忙、雇佣人员等方式,组织进考场拍题和在场外答题、传送答案的人员,李某帮助搬运电脑等作案工具,被告人施某负责提供天津市西青区荣水里26号楼3门101室作为答题场所。

2017年5月7日上午9时许

被告人王某组织被告人梁某、李某、施某等多人,使用假的临时身份证、准考证,分别进入考场参加天津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并用手机偷拍考题,利用微信传给被告人张某等人。

张某组织多人在被告人施某提供的场所内,使用手机、电脑上网搜索答案,并用QQ聊天软件及蓝牙耳机等作弊工具将答案传给考生。

2017年5月5日

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公司发现虚假的准考证,遂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有组织考试作弊的情况。同年5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张某、梁某、李某、施某抓获归案。

5名被告被判刑

红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梁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告人李某、施某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均应予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张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施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红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梁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施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发出“禁止令”

同时为了促进更好的教育矫正,法院依照《刑法》中禁止令的有关规定,在判处王某、张某、梁某等人缓刑的同时,禁止其在缓刑期间从事与教育考试培训相关的行为,以防止再次诱发其犯罪。

什么是“禁止令”?

据悉,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规定,是对非监禁刑具体执行方式的创新,具有附属性。

根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发禁止令是为了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罪犯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则有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风险。

“禁止令”如何执行?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王某、张某、梁某等人要定期向属地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通过接受随机抽查,如果被发现继续从事教育培训活动,那么他们的缓刑依法将被撤销,那时他们就将真正失去自由,住进牢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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