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施行,兩高發布的虛假訴訟司法解釋明確了這些內容

自10月1日起施行,兩高發布的虛假訴訟司法解釋明確了這些內容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分別於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2次會議、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將於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民商事審判領域中的虛假訴訟現象呈現多發態勢。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依法懲治此類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定。《解釋》結合刑事司法工作實際,對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在具體適用方面的若干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實踐中綜合運用民事、刑事等多種手段,依法懲治發生在民商事案件審判、執行程序中的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司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解釋》共十二個條文,從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界定、定罪量刑標準、數罪競合的處罰原則、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轄的確定等方面

作出了規定。針對理論和實踐中廣泛關注和存在爭議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標準問題,《解釋》規定,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以捏造的事實做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的,應當認定為虛假訴訟罪,在未作出裁判文書的情況下,行為人具有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等情形的,也應當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解釋》還規定,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以有利於偵辦機關及時調取和固定證據,同時避免部分民事訴訟當事人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惡意干擾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審理;在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異地管轄,確保此類案件公正審理。(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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