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這樣「曬」工資條居然會被開除?!

「以案释法」这样“晒”工资条居然会被开除?!

案件簡介

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勞動糾紛案例引起網友熱議。

季某在漢海公司創辦的大眾點評網(南京)從事銷售員工作,在一款叫“友秘”的匿名社交軟件上發現了她的工資單。公司瞭解到這一情況後,認為她洩露機密,解除了雙方的合同。季某覺得這個工資單不是自己洩露的,於是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工資和賠償金共計16萬餘元。

「以案释法」这样“晒”工资条居然会被开除?!

工資條到底能不能曬?一起來了解下。

事情經過

2011年10月8日,季某在企業從事銷售員工作,工作崗位為業務拓展主任。在公司的《聘用通知》中,一行以大寫字體強調:工資屬於高度機密,員工之間不得彼此交流工資信息。季某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如不履行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公司有權解除與季某的勞動關係,並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解約補償。公司的員工手冊也有相關規定。

2014年12月28日,“友秘”上出現一張工資單局部截圖,主要包括三個具體數字:社保繳納數額493元,個人公積金繳納數額368元,個人所得稅(月工資)5300.64元,沒有人員姓名及單位名稱。該工資單引起網友議論。

公司發現後,對此事進行調查,調查報告認為該工資單為季某2014年11月的工資單。2014年12月29日,公司向季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季某認可她的手機上原來裝有這款社交軟件,但表示她後來刪除了,並不知道工資單被洩露的原因。

季某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6日這半個月的工資1萬餘元,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萬餘元。同時要求公司更正《離職證明》中的離職原因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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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合同

法院認為,“友秘”社交軟件中的帖子發佈者為匿名,而且這張工資單截圖並沒有出現季某和公司的名字。公司相關部門認定季某洩露該工資單只是公司的分析、推測,並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是季某所為,因此公司據此解除與季某的勞動合同,證據不足,系違法解除,應當向她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公司上訴後,中院認為,公司提交的電子郵件上載明的內容僅為BP(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反饋,請律師整體審核後發佈手冊,不足以證明手冊的制定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協商確定。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人力資源工作人員與各工作人員進行了溝通的事實,季某對此也不予認可。

因此,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該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故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與季某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信息包括與經濟、計劃、營銷或技術有關的信息,漢海公司主張員工工資屬於上述信息的範疇,缺乏依據。

知識拓展

我們能不能在網上曬工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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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應超表示,其實,大部分公司都不願員工洩露工資單,一般來說,可以從工資單中繳納的稅務反推出企業的經營成本,涉及一些比較複雜的問題。

如果公司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禁止洩露,或直接和員工簽署了保密協議,那麼一旦員工洩露工資單,可以按照條款來對員工進行處罰。但是,如果公司沒有將相關公司制度告知員工,事後再按照制度來處罰員工,就是違法的。

公司有沒有權利規定員工對工資單保密?

律師認為,只要不違法,都是可以的。不過一般來說,公司讓員工簽署保密協議,相對應會給員工一些補償。而且這類協議也不是強制簽署的,是雙方自願簽訂的。這也是目前企業比較流行的“密薪制”。

徐應超表示,很多時候,員工是需要進行薪酬保密的,如果你的工資比部門其他同崗位員工普遍高,可能會造成其他同事對你的排擠。薪酬保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保護員工的個人權益。如果薪酬公開透明的話,員工之間勢必會相互比較,都會存在心裡不平衡的現象,很容易造成內部矛盾。通過薪酬保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這種互相比較帶來的矛盾和爭端。

相關法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知識小講堂

國慶節放假回來第一天就辭職,還有工資嗎?

國慶節休假結束第一天,員工說要辭職,那國慶節休假的這幾天工資還要給嗎?

《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

因此,勞動者看似10月份沒有上過一天班,但國慶節假期屬於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視同正常出勤,公司還是要給員工這幾天的工資的。

勞動者辭職不提前30天,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凡不符合法律規定所實施的勞動合同解除均屬於違法解除,違法解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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