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修基根路占用土地怎麼賠償?

金鑫仨


『農村的土地開始受到各方的重視!城市化的加快不斷地徵用農村集體土地;農業企業的擴張也在進一步流轉農村承包地!農地的價值正在進一步凸顯!那麼,什麼情況下農地會為農民帶來財產性收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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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家農村實行的雖然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但是,最初確立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並沒有推翻,也就是我們農村並非大多數人想當然的“私有制”!當然,不排除在改革開放後,農村家庭創造了不少的私有財產,如房屋、家庭存款等等,但是,決定農村社會性質的仍然是集體所有制!那就是土地是集體的!

承包者僅僅是從集體得到承包權後獲取了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所有權仍然是集體的!



而回到題者的機耕道佔用承包地的賠償方面,既然界定的是機耕道,那就是集體修建的讓集體內成員受益的農業生產設施,這不同於國家道路的徵地,更沒有商業房產開發的徵收,所以,不會啟動土地的徵地補償程序!即使是這類徵地徵收,補償對象也是集體,而非承包者個人!這就是長期以來,農民朋友對集體土地承包後視同個人財產後引起的錯覺!

當然,即使這樣,集體要動用某家地來建機耕道,也還是要做好協商工作。第一是佔用面積的補足問題,如果集體內有機動地,佔用部分可以他地補足;第二,如不能補足,則需要減少對應部分的農地負擔繳納,如水費分攤,勞務按面積分攤,按面積的某項集體上繳等;第三,地上附著物的處置問題。地上附著物不是集體財產,如果集體需要收回用作機耕道,那麼需要補償青苗的也應該按照國家相關補償標準予以補償!至於其它方面,集體和承包者應該在集體大局的框架下,以民為本,以構建和諧社會為出發點,妥善解決農村社會事務!




原生態鄉村


基根路應該是機耕路吧!

土地賠償一般指政府做為土地一級市場的天然壟斷方在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的發生的費用。該賠償發生一般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土地所有者發生變化,比如從村集體所有變為國有。這個我們通常稱為徵收,徵用,徵地。二是土地利用用途發生變化,我國土地管理遵循“動態平衡,用途管理”的基本原則,耕地或者其它農用地修建機耕路,一般可做為設施農用地或農村道路兩類來處理,如做為設備農用地處理即不發生用途變化。作農村道路處理可轉為建設用地,需作農地轉用申請,但該道路使用方為農村村集體,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綜上,修建農村機耕路不發生徵地行為,無產生政府賠償的前提條件。

另: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確實是在全球範圍內較為特殊,但國家層面從理論方面到制度設計上介入較早,多年來一直在不斷完善,建議廣大農民朋友多多關注瞭解。特別在當前國家經濟宏觀調控和深化改革階段,涉及農村地權地利方面,廣大農民朋友一定要穩住神,切不可輕舉妄動。大家一定要記住,土地是農民最後的庇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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