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女孩被公司罰做100個深蹲後搶救無效死亡,你怎麼看?

邸苗苗


看到這個題目,真的讓人很痛心,花一樣的年紀,還未來得及盛開,就已凋零。這樣的悲劇究竟是誰之過?有書君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一、法律層面

首先,公司僱傭15歲女孩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15歲的女孩,身心正處於成長髮育階段。

不管處於何種原因,公司從僱傭女孩的那一刻起,就已違法,這是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其次,公司對女孩的體罰行為負有責任;

這是因為,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侮辱體罰,如果因此而給員工造成損害,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無論是從僱傭童工角度還是體罰的角度,公司對女孩的死亡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公司管理層面。

公司通過一些獎懲制度激勵員工,對員工進行管理,這無可厚非,可深蹲100個,別說對於15歲的女孩來說。

就是對於成年人來說,也是一種極大的挑戰,有書君查閱資料得知,對於平時運動量不是很大的人來說,深蹲100下這樣的過度運動,可能會造成“橫紋肌溶解綜合徵”,從而引起腎衰竭,對生命造成危險。

關於獎懲方式,有書君認為,可以從網上借鑑一些鬆弛有度的方式。

比如,若是員工考核不合格,可以讓員工選擇做十個俯臥撐、跳一段舞蹈等方式,這樣程度適當、形式多樣的“體罰”方式。

既能讓員工認識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又能保全員工的面子。

三、家庭影響層面。

身為人母人父,都盼著自己的孩子好,若非走投無路,15歲女孩的父母也不會讓她輟學打工。

可身為監護人,就要履行監護人的責任,讓未滿十六歲的孩子出去打工,本身就是極大的風險,所以,對於女孩的死亡,父母也有一定的責任。

從父母角度,家庭角度來說,不管遇到什麼困難,如若真的需要未成年子女去分擔家庭負擔,那麼,一定要在保證子女安全的情況下作出決定。

最後,有書君希望祖國所有的花朵都能被溫柔以待,希望她們都能在本該讀書的年紀,坐在窗幾明亮的教室裡,為中華之偉大復興而讀書,實現少年強則國強的理想。

有書君語: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別忘給有書君點個贊哦~關注有書君,私信回覆句子,有書君送你一句特別的話


有書共讀


痛心。
這個新聞讓我想起一位好友的真實經歷:她在上高一的時候,有一次遲到了,按照學校規定,有學生遲到,其所在的班級就要扣分(具體是什麼分記不清了,反正是會影響到老師的考核和評分)。這位好友性格比較慫,不敢主動跟班主任認錯,結果班主任知道後勃然大怒,懲罰她當著全班50多人的面做50個俯臥撐。現在看可能覺得沒什麼,但對於一個花季少女(當時也是15歲)而言,這是非常有失面子和尊嚴的事情。她在眾目睽睽之下哭著做完了俯臥撐,跑到廁所躲了好久才緩過勁來。好在她人緣還算不錯,班上的很多這次同學都站在她這邊,一邊安慰她一邊吐槽班主任過分,因此這件事情只是讓她對班主任及教的科目產生了厭惡心理。試想,如果是一位本來就非常孤僻的女生遇到這種事情,沒人幫她安慰她,這將成為她青春時代最大的痛點,也將是不自信人生的起點。

所以你能看到,為什麼有些老師調教不出好的班級,不是師資問題,更多是師德問題;為什麼很多少年不願意上學,是因為本該在最美好的年紀接受最好的教育,收穫最好的成長,卻同樣在心理最脆弱的年紀,受到難以訴說的創傷。

想起2012的時候,有人發了這樣一條微博:“我有抑鬱症,所以就去死一死,沒什麼重要的原因,大家不必在意我的離開,拜拜啦。” 後來她就自殺離世,離開後的五年裡,這條微博下多了70萬條留言,每一條既孤獨又痛苦。很多年輕人的心理缺陷,部分天生,部分源於他人有意無意的傷害,有多不可承受,只有當事人知道。
回到這個新聞,15歲的女孩小飛在中山火炬開發區的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上班,有一天上班遲到了,按照公司規定要被罰做深蹲100個。員工遲到就要進行侮辱體罰,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一點都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司制定這樣的管理制度,也是敗筆,不尊重員工,誰心甘情願為你賣命? 老闆與員工之間,本身就是一場平等的交易,誰都不該輕視誰。即使想通過對小飛的懲罰“殺雞儆猴”,也是收效甚微,沒有員工會因此服老闆。

另外,深蹲100個什麼概念?正常去健身房鍛鍊的人,在教練的帶領下,基本都是10-15個深蹲為一組,並且速度是放慢的,期間還要調節呼吸,一組結束休息放鬆後,再進行下一組。任何一項運動,都要循序漸進,把握好度,並且,不是所有人都適合做下蹲運動。如果平時缺乏鍛鍊,身體素質還不過關,突然要快速完成100個深蹲,難免要倒下。即便小飛這次沒有出事,這次懲罰也將給她的青春帶來揮之不去的陰影。

雖然小飛未成年就開始工作,屬於非法童工,監護人也有責任,但在瞭解了她的家庭環境後,更加感到痛心:家裡有四個孩子 ,小飛排行老二,父親身患尿毒症,為了幫父親籌集醫藥費,去年下半年 ,小飛隻身來到中山工作,而小飛的姐姐和妹妹也都輟了學外出打工,家裡只有最小的弟弟還在讀書。

一個懂事的女孩,為了不給家裡增加負擔,不得已放棄學業外出掙錢補貼家用。上天沒有給她一個好的開始,還倉促地帶走了她,只能期待法律能給她的家庭一個令人滿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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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一個15歲的女孩被公司懲罰做深蹲100個後,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這消息一出,引起了人們的熱議,一方面譴責公司的不人道,使用體罰殘害了一條年輕的生命,另一方面又為女孩感到惋惜。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據女孩的母親劉女士稱,女孩在廣東中山火炬開發區的一家房地產中介公司上班,就在十多天前,上班遲到了,按照公司規定要被罰做深蹲。被罰100個,她做了一半不行了,後來店長叫她繼續做,做完之後她那個腳就有點累了。隨後身體的不適,送往醫院就診,隨後病情加急,搶救無效身亡。

讓人惋惜的同時,人們不禁想問,做深蹲也會死人嗎?平時缺乏鍛鍊的人如果做過多的深蹲的動作,對身體的傷害是很大的。因為,看似簡單的動作,如果不正確的姿勢或者強度過大,都會損害身體。近幾年,關於做深蹲導致肌肉溶解、腎臟衰竭的病例不少見。突然劇烈的長時間的深蹲,會導致橫紋肌溶解,嚴重的會出現血尿、腎功能下降或者腎功能衰竭。另外,有一些人本身心臟不是很好,如果再做強烈的深蹲很容易發生心臟意外。

而且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侮辱體罰,如果因此而給員工造成損害,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未滿16週歲是完全禁止用工的,如果是不符合招工條件,監護人也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深蹲是一種體育鍛煉,不能作為對員工的體罰,因為,員工平時是不做這種運動的,突然這種高強度的運動會導致身體的負荷過重,心臟的負擔過重,肌肉的壓力過大,進而出現一些健康的問題。所以公司在招人和員工處罰上要懂得什麼是應該的,什麼是明確禁止的。

指導專家:李輝醫生指導。李輝,副主任醫師,廣州中醫藥大學附屬骨傷科醫院急診科主任、ICU主任,中華中醫藥學會急診分會委員。

曾代表廣東省急救系統參加衛生部醫政司舉辦的“全國急救技術比賽”,獲得單項操作第一,並榮獲“全國十佳急救能手”的榮譽稱號; 多次帶領廣東省的參賽隊伍參加全國各級急救比賽,獲得良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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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女孩為什麼要去公司上班,是否符合勞動法暫且不說,公司領導有什麼權力罰他做100個深蹲也暫且不說。

就看看100個深蹲本身對人會造成什麼傷害?


首先100個深蹲,量確實很大。15歲女孩如果平時不經常運動,一般是難以堅持的。

一般職業健身訓練的深蹲也是按照組來練,一般10個一組,做個5組就是比較多了。當然還有負重做深蹲,但是這都是經過長期訓練的運動員。


無論是在公司還是學校,我們都講究獎懲分明。就是面對窮兇極惡的殺人兇徒,也不會有讓受害者家屬去把罪犯打一頓,或者懲罰罪犯做100個深蹲這樣的刑罰。


回顧一下,我們經常會因為領導的壓迫做出一些自己身體和心理難以承受的負荷!

為什麼有很多年輕人出現抑鬱,出現猝死,甚至像這個女孩一樣體罰致死。這就是法律的漏洞和教育的空缺。

公司領導認為我是領導,你就是聽我的,我罰你什麼都可以!

員工和學生認為,老師和領導的話就是聖旨,無論對錯必須遵守!


這當然和中國古代尊師的傳統有關,一日為師終身為父!

但是尊師可別忘了重道!“道”就是道德,就是法律。


比如老師讓學生互相扇耳光,這簡直是人格上的侮辱!無論是誰也不能做出這樣荒謬的處罰!無論誰也不應該接受這樣的處罰。

對於學生和員工來說,這樣的公司還有什麼可待的?轉身離開即可。

但並非如此,對於做出這樣懲罰的公司和學校領導,法律要管!


已經付出了生命的代價,還不值得敲響警鐘麼?!


醫學江湖


據媒體報道:有一15歲的女孩因為上班遲到被公司罰做100個深蹲,隨後覺得渾身不舒服,在看了好幾次病後,病情不僅沒有好轉,甚至開始意識模糊、四肢無法動彈,最後救治無效死亡。當地醫院給出的死亡原因是呼吸循環衰竭,如此年輕的生命因為一次遲到體罰突然而去,對於這件事情您有什麼看法呢?今天小編在這裡發表一下個人的意見。


首先,公司和及女孩的監護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侮辱體罰,如果因此而給員工造成損害,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另外,特別指出的是,未滿16週歲是完全禁止用工的,也就是大家俗稱的童工,公司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把童工作為廉價勞動力是違法行為,而且這種不符合招工條件的發生,女孩的監護人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其次,受害者本人對於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不太瞭解導致斃命。深蹲雖然能提高全身力量、強健心肺功能、提高彈跳力、增長全身肌肉等好處,但卻並不是人人都可以做深蹲,如果患有心腦血管病患者、高血壓、糖尿病、孕期經期的婦女等人群是不能持續深蹲的。進行深蹲練習首先要注意運動的強度要適量,循序漸進,注意節奏。該項運動之前建議先進行拉伸運動,讓身體逐漸適應變化,如果運動過程中出現不適應停止。


女孩雖然是遲到了,受到一定的處罰理所應當,但是公司有關人員不能權力濫用。對於公司的不正當體罰制度需要進行修正,遵循社會主義“以人為本”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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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出意外,這個世界上還有很多人在不該工作的年紀被迫去賺錢,15歲,正是對這個世界充滿著憧憬有充滿著畏懼的年齡,家人能夠忍心讓她去上班,不是為經濟所迫就是毫不在意女孩的內心和死活,不難想象,孤苦窘迫與內心的恐懼充斥著她的世界。

對於深蹲之後出現緊急症狀的情況,可能存在下面的一些身體疾患所致。

急性心力衰竭

有一些平時毫無症狀的心臟疾患患者,比如先天性心臟病,心內膜炎,心肌炎或者心臟的重要血管比如冠狀動脈畸形的患者,可能在劇烈的運動之後出現急性心力衰竭,而且這樣的心力衰竭一旦發生,很多時候無法搶救,迅速導致全身血液循環中斷而死亡。

急性肺栓塞

肺和心臟連接的血管有兩條,一個是肺動脈一個是肺靜脈,可以說血液循環中每一個血液細胞都會從這兩個血管經過,一旦阻塞就會出現血液循環中斷,沒有其他的途徑來分流,一般肺動脈血管逐級分叉進入肺臟的過程中管徑是越來越細的,當來自於腿部的血栓進入肺動脈時常常堵塞在肺動脈,肺動脈阻塞之後基本上來不及搶救,迅速發生生命危險。

癲癇

癲癇很多發生於病人的幼年,大部分會伴隨患者的終身,很容易在心情激動以及劇烈運動之中突然發作,嚴重的癲癇發作可能導致全身肌肉的痙攣,特別是咽喉部肌肉痙攣的話,可能導致重度的窒息而死亡。

內臟出血

平時不經常鍛鍊或者身體虛弱的人,不可以突然增加運動來,特別是深蹲這樣的運動,有可能導致全身的血壓劇烈的波動,導致全身血管不斷的受到衝擊,如果身體內部存在先天性的血管瘤,可能因此而突發破裂而內臟大出血,血壓後迅速下降導致休克,搶救不及時而身亡。

使用童工本不應該,使用體罰就更不對了,何況受罰的對象還存在潛在的疾患,這樣的悲劇本不應該發生,希望生者警戒,逝者安息。


胡洋


首先,沒什麼好講的,用人公司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一,女孩年齡才十五歲,屬於不應使用的童工範疇。這本身既是違法;二,《勞動法》也有明確規定,用工企業不得對員工進行侮辱,體罰的相關條款。顯然,這家公司是要承擔這一事件的全部責任的。

那麼從另一個層面來講,女孩本身為什麼會進入這樣一家企業。為什麼在這樣一家極其不正規的企業工作而不想到離開。也是促人深思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最核心的原因,我想應該是離開沒出路。想要重新找到一份工作很難。所以只能委曲求全。

一個15歲年齡的人,正在學習成長的黃金期。本是不具備太強的專業,職業能力的。而這就是其走向社會,參加工作最大的阻力。自身缺乏競爭力。讓她在求職,工作當中處於弱勢方,幾乎沒有拒絕,和挑選的能力。不得不說,這也是釀成悲劇發生的核心原因之一。

這件事發生之後。其實告訴更多人,有三點一定是要引以為戒的:

1:打鐵還需自身硬,從專業技能上,知識儲備上,綜合素質上,走入社會,走向工作,是要有所準備的。這樣才能掌握一些選擇權和主動權。

2:事不能從急,無論是工作還是賺錢,太過急切,很容易導致盲目的選擇。或者作出錯誤的判斷。

3:對於一些敢於違規,違法,招人用人的企業應該遠離。即便看它一時為你打開方便之門。但不值得信任,即便沒有體罰之類的做法,敢違法用人,就敢違法拖欠工資,作出種種不利員工的行為。千萬不要把自己的青春獻給一個坑!


馬丁馬小虎


這個事件涉及到兩個問題,第一,這個女孩為什麼15歲就到這個公司去上班?第二,遲到了,為什麼要被罰做一百個深蹲?這樣的體罰構成了什麼樣的責任?



關於第一個問題,《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很顯然,在中介上班不算是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而且中介機構有義務,去調查這個女孩是不是滿16歲。比如說要看身份證件,不滿16歲的或者不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招用。很顯然,中介機構構成了非法用工。有關勞動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處罰。



至於第二個問題,遲到了能不能體罰。很明顯不能。《勞動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對這個女孩的死亡進行賠償,做出體罰決定的那個,用人單位負責人也應當被給予行政處罰。

那麼,是不是構成了犯罪呢?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呢?這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體罰導致受傷或死亡,它就不再是普通的體罰行為,而是故意傷害的行為,或者是過失導致人受傷的行為。應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另一種意見則是,體罰雖然不對,但是做一百個深蹲,從一般人的判斷上,並不會導致人的身體負荷過重,也不會導致死亡——不應當構成過失,因此,不應當構成犯罪。



這個案件目前還沒有作出判決,但是,至少可以知道的是,用人單位應當對於這個女孩的死亡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至於刑事責任是不是要承擔,還要看法院的判決。這裡再次提醒各位用人單位,切勿再對員工採取,體罰,侮辱,暴力等行為。家長也不要再讓16歲以下的孩子,去不適合孩子工作的環境打工。


林海


可悲!

這是我唯一能想到的詞。

一方面是公司的管理者單純的認為深蹲只是一種運動,不會造成損傷,只會讓人不舒服。另一方面是,孩子在這個過程中,沒有學會拒絕。

其實任何劇烈過度的運動都可能誘發橫紋肌溶解症,只不過腿部肌肉因為更為緊實,在水腫的時候更容易形成巨大壓力,從而形成惡性循環。

從這裡我覺得能得到兩點教訓:

首先是任何一個管理者,都應該重視被管理者的安全,不可想當然。體罰,哪怕是變相體罰都是覺得不可取的,畢竟每個人的身體狀態不同。

其次是作為家長,在我們教育孩子聽話懂事的同時,一定要交給孩子如何說“不”。這樣孩子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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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營養師


公司、15歲女孩、100個深蹲

這是什麼樣子的公司,竟然還會有體罰這樣的不和規則的決定。上班為了獲得金錢,遲到了扣錢就可以,換做體罰又傷害身體又傷人自尊心,結果女孩因此死亡,該公司應當負全責。

15歲女孩本來該在讀書學習的階段,但卻打工,而且不滿工作年齡,這是對於自己的不負責,女孩父母也有相當大的責任。

100個深蹲。深蹲本來是一個強身健體的經典訓練動作,但為什麼女孩卻死在100深蹲上呢?首先先澄清一點,深蹲這個動作沒有錯。而是訓練動作的強度超過了女孩的能力。正所謂因人而異,對於強大的人來說進行成百上千的深蹲也不會有事,但換做一個經常不運動的能力差的人來說就會傷害到關節肌肉,而這次的主人公15歲女孩,本身女性的肌肉力量就低,再加上還未成年的年齡,相信女孩平常也沒有健身的習慣。這幾個原因導致了深蹲一百個猝死這個事件。15歲女孩被迫去做一個超越自身能力承受範圍很大的一個訓練數量(100個深蹲),顯然這是造成她死亡的一個重要原因。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能力,或大或小都沒有錯,但強迫做出超越個人能力的事情就會對於自身造成傷害。特別是健身這個項目,健身本來就是對於身體的''破壞在重組'',如果不能很好的控制健身的強度,健身就會傷身甚至出現今天問題當中主人公的悲哀情況。

而主人公因運動過量而死亡並不是主人公自願的,而是公司的不正當體罰制度。願女孩在天堂安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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