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公司不能隨意更改工資條明細

提醒,公司不能隨意更改工資條明細

工資條上展示了諸多項目,每一項都跟你的權益息息相關,是你實際工資報酬的體現。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更改工資條上的顯示項,具體說來有以下幾點:

A. 基本工資不能隨意更改

降低基本工資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雙方需要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隨意更改。

B. 加班工資不能隨意降低

對員工來說,加班費的多少與工資基數有關。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決定加班工資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已作出明確約定的,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計算加班工資。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但沒有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如果勞動合同上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

等,應當以各個工資項目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而不能以其中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沒有明確,或者約定不明確,引發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商協議。

如果集體合同(工資協商協議)、勞動合同均沒有約定工資數額以及加班工資基數的,應當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加班工資基數。

C. 用人單位不能擅自給員工降薪

一般情況下,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決定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但前提是該工作崗位與薪酬數額未寫入勞動合同之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明確了薪酬,用人單位是無權擅自給員工降薪的。

一般來說,勞動者的薪酬是在合同中約定,如果變更勞動者的薪酬,

尤其是減少薪酬,應經勞動者的同意,否則,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用人單位要想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必須和員工協商一致。若工作量相當的情況下,當月工資條顯示的工資與合同上的工資存在較大差距,勞動者應尤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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