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文說稅(12):股東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的稅務處理

解文說稅(12):股東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的稅務處理

通常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即股息紅利),但我國公司法同時也規定,在全體股東約定的情況下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情況下,股東也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

實務中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的情況越來越常見,比如我與最近網上比較火的煎餅攤大媽(月入3萬,怎麼會少你一個雞蛋)共同設立了一家煎餅鋪子公司,註冊資本10萬元,我出資9萬元、煎餅攤大媽出資1萬元,如果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我和煎餅攤大媽的分配比例是9:1。但是,煎餅攤大媽有知名度、有手藝、有客戶,因此我只能做出讓步,我們按照特定的比例分配公司利潤,比如按照1:1分配。

公司成立後,煎餅攤大媽果然名不虛傳,在她的精心運營下,我們的煎餅鋪子公司第一年就賺了20萬的淨利潤。按照我們剛才講的特定比例1:1,我與煎餅攤大媽各自分得10萬元的淨利潤,請問我與煎餅攤大媽各自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信大多數財務工作者和創業者都能夠知道答案,即我與煎餅攤大媽都需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取得的10萬元公司淨利潤(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率20%=2萬元,煎餅攤大媽與我一樣,也應當就其取得的10萬元公司淨利潤繳納2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剛才我們講的這個例子是股東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的情形下,最簡單明瞭的稅務處理。實務中股東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還有更加特殊的情況,比如我們接下來要舉的一個例子,有時候被一些納稅人作為避稅的方法。

隔壁老王看到我的煎餅鋪子開得紅紅火火,他也按捺不住,成功地說服了A公司(老王朋友設立的公司),在我煎餅鋪子的隔壁設立了一家豆漿店公司,註冊資本也是10萬元,老王出資9萬元,A公司出資1萬元。由於煎餅加豆漿是早餐的絕配,客戶到我煎餅鋪子買煎餅的同時,會自然而然地到隔壁老王的豆漿店再買一袋豆漿。我的煎餅鋪子就是老王免費導流的工具,因此我的生意好,老王的生意也不會差,第一年他的豆漿店公司也賺了20萬元的淨利潤。

老王的豆漿店公司股東出資比例與我的煎餅鋪子一樣、都是9:1,假定老王的豆漿店也不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而是和我的公司一樣,按照特定比例1:1分配利潤,我們再來看看豆漿店公司兩個股東各自的稅負

情況:

老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取得的10萬元公司淨利潤(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率20%=2萬元

另一股東A公司從豆漿公司取得的淨利潤10萬元屬於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因此免徵企業所得稅

這樣一比較,同樣20萬元的淨利潤,我的煎餅鋪子公司所有股東的所得稅負為4萬元,而隔壁老王的豆漿店公司所有股東的所得稅負僅為2萬元。原因就在於煎餅鋪子公司與豆漿店公司的股東構成不同,煎餅鋪子公司的兩位股東均為自然人,而豆漿店公司的兩位股東一位是自然人老王另一位是法人企業A公司

老王是個聰明人,明白了這個道理,想到了一個避稅的方法:由於A公司從豆漿公司取得的淨利潤屬於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因此可以儘量擴大對股東A公司的利潤分配比例,將老王自己應分得的公司淨利潤儘可能地先轉移到股東A公司中,等到老王需要用到這部分暫時被轉移到A公司的淨利潤,可以A公司的名義等方式支出資金。

比如,剛才我們已經知道,豆漿店公司按照特定比例1:1分配利潤,當年豆漿店公司賺得的20萬元淨利潤由老王和A公司各分得一半10萬元。現在我們儘量擴大對股東A公司的利潤分配比例,比如形式上按照1:9的特定比例分配利潤,表面上老王取得2萬元的公司淨利潤,股東A公司取得18萬元的淨利潤。

實際上老王應取得10萬元的淨利潤,但老王為了避稅,通過擴大對股東A公司的分配比例,將應取得的8萬元豆漿店淨利潤轉移到A公司。我們再來看看這種情況下豆漿店公司股東的稅負情況:

老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表面取得的2萬元公司淨利潤(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率20%=0.4萬元;

另一股東A公司表面從豆漿公司取得的淨利潤18萬元屬於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

從以上的計算可以看出,在老王與股東A公司按照1:9的特定比例分配利潤的情況下,老王的個人所得稅負僅為0.4萬元,比按照1:1的實際分配比例節省1.6萬元個人所得稅,原因就在於豆漿店公司擴大了對股東A公司的利潤分配比例。

接下來,當老王需要使用被轉移到A公司的8萬元淨利潤時,可以A公司的名義支出。比如老王需要購買一輛8萬元的小汽車,可以A公司的名義付款並辦理相關手續,車輛實際交給老王使用。有創業者可能要問,A公司是小汽車的名義所有權人,萬一老王與股東A公司產生法律糾紛,老王很可能要吃虧啊!但如果A公司是老王實際控制的公司,或者與老王有著密切的關係(比如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老王的父母妻兒),剛才我們提到的資產所有權法律風險可能會降低到老王接受的程度。

還有的創業者會問,對於不按股東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稅務機關有何反避稅措施

首先,對於不按股東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尤其是股東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企業法人股東的情況下如何徵稅,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地方稅務局各個層面對此問題並不明確和清晰;

其次,對於剛才我們談到的,通過擴大對企業法人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將自然人股東應分配取得的公司淨利潤轉移到企業法人股東,再以企業法人股東的名義列支自然人股東的開支,稅法雖然具有相應的反避稅規定,比如稅法規定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但實踐中,有些情況下認定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存在一定的難度。

綜上所述,由於國家稅收政策對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如何徵稅尚不明確和清晰,利用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的方法規避個人所得稅很可能引起稅企爭議。

作者 | 束進

簡介:企業灣資深財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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