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四乱”,管好盛水的“盆”

晨报融媒体讯(刘勇 首席记者 张建华) 10月17日,记者从市河长制办公室了解到,目前,全面推行河长制已进入新阶段,为推动河长制尽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按照水利部的统一安排,我市将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2019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坚决清除存量。在此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进行“回头看”,力争2019年底前还河湖一个干净、整洁的空间,管好盛水的“盆”。

据介绍,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包括清“乱占”、清“乱采”、清“乱堆”和清“乱建”四个方面。“清四乱”是对各级河长的底线要求。各地要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河长制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清四乱”的具体标准。

其中,乱占是指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行为。乱采是指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动。各地要依照水法要求,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对许可采区,要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开采砂石。要研究非法采砂活动的规律性,针对非法采砂流动性、游荡性强的特点,集中力量打运动战、歼灭战,坚决遏制非法采砂势头,确保河湖采砂依法、有序、可控。

而乱堆则是指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现象。清理整治乱堆问题,各地首先要梳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存在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隐患的敏感河段和重点水域,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点位清单;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要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别分类。乱建是指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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