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住朋友家墜亡,房主被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起訴,你如何看好心收留反被起訴?

姽嫿布木布泰


大實話:堅決不能助長這種無理取鬧的索賠風氣,否則人與人之間將無情誼可言。

我們經常說的一句話就是在家靠父母,出門靠朋友,四海之內皆兄弟,有朋友走遍四方。可見,一直以來,出門在外,朋友都是我們最堅強的後盾和依靠。不過,這個世界上就是有那麼一些人有事了找朋友幫忙,出事了就開始翻臉不認人了,最近在北京朝陽法院就開庭審理這這麼一件事。

事情簡介:

2017年8月,小張來北京找工作,借住在朋友易某出租屋。朋友見面不免要多飲兩杯,小張和朋友易某就喝了點酒。然而,在酒後睡下當晚,張林不慎從樓上墜落身亡。事後,張林父母以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小張的朋友易某,房屋的承租人富女士及出租房屋的物業公司等人告上法庭,並提出36萬餘元的賠償請求。

說真的,看完這件事以後真的是讓人為張先生交了這麼一位朋友感到不值得,或者說碰上這樣無情無義的父母讓人感覺憋屈,說難聽一點,這就是在壓榨兒子死後的剩餘價值啊,自己得了錢,卻讓兒子背上罵名。

易先生應該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之前我在網上就聽過一個案例,說的是印度一個留學生去美國朋友家裡洗澡,然後因為地滑不小心摔倒了,於是就向朋友索要賠償,並且最後還成功了。理由就是起朋友沒有盡到安全提醒的義務,沒有告訴他洗澡時地面很滑。沒想到如今這種鬧劇卻發生在了自己身邊。不過,要是嚴格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易先生這次可能是真的要賠錢。

這其實就和朋友一起喝酒,然後有人喝死了一樣。如果說死者家屬不追究責任還好,但是如果要追究同行朋友的責任,那麼這一桌喝酒的人都應該承擔責任。不過,現實情況下大部分人還都是明事理的,死者家屬也明白就是因為感情好才會在一起喝酒,所以一般情況下也不會追究同桌喝酒朋友的責任。而與此同時,同桌喝酒的人也會因此感到內疚,就算是死者家屬不告,那自然也會給點錢進行補償,這則是正常的處理方案。

顯然,在這件事中死者家屬為了多要點錢並沒有說去顧忌朋友情分,雖然看似無情,但是卻也合理。

富女士沒有責任承擔賠償義務

這件事中還有一個承租人富女士,小張的父母也把人家告了。但是,富女士卻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在這起案件中,富女士就是一個承租人的身份,一是富女士沒有邀請小張來家中做客,另外也沒有和小張一同飲酒。也就是說,小張墜樓死亡這事跟富女士就不搭邊。所以,小張的父母是沒有理由問富女士索要賠償的。

物業公司也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可以看到,在這件事中,小張的父母也把物業給告了,這簡直就是跟瘋了一樣。就說現實一點,如果說你兒子在家中墜樓死了,難道你也要告物業嗎?顯然就是耍流氓嘛。並且,根據公安機關的案件材料顯示,小張的死亡是由於其故意跳樓導致的,物業公司不應該承諾任何責任。並且,物業方面也給了另一個證據,涉案窗戶有紗窗,且紗窗由鐵絲製成,有一定的承載力,即使失足墜落,身上也應留有被鐵絲刮傷的痕跡,但從小張的屍體檢驗報告上來看,並無此類傷痕。所以,物業也是沒有理由承擔這種無妄之災的。

因此,總的來說,在這件事中,可能也就只有小張的朋友易某有法律責任了,只是如果小張父母最後真的追究易某的責任了,那才真的是對朋友間感情最大的傷害。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張林來北京找工作,住在朋友易某出租屋。晚上兩人出去喝酒,張某喝醉了爬樓梯不小心失足了,從樓梯上滾下來,摔死了。事發後,張某父母以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起訴易某,要求易某和房地產開發商索賠36萬。如果是你,你以後還敢收留朋友過夜嗎?



作為朋友,易某看到張某來到人生地不熟的北京找工作,沒有一個歇腳的地方,很同情朋友處境,於是就收留朋友在家過夜。誰知道會發生這種悲劇。好心做事,反而被告。這實在不公平,不講理。如果我們繼續助長這種蠻橫無理,歪邪的惡風,社會就會變得冷漠無情。社會上好人就會變少,壞人就會變多。



也許,有時候在路上偶然遇到老奶奶不小心滑倒,我們心裡可能很想幫幫老人家一把,把她扶起來,但是想到有很多現實案件,好心扶老人家,反而被訛詐。一想到這裡,我們可能就退縮了,心裡想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還是不要冒險,如果真被坑了就後悔也來不及了。出於防備心理,人們選擇了忽視老奶奶摔倒。




因為無理取鬧,蠻橫咋騙風氣盛行,使得整個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防備越來越深,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越來越少。而真正需要幫助的卻沒有得到幫助。據報道,去年溫州的一個早上,一個70多歲的老爺爺因為血糖過低暈倒在菜市場上,二十多分鐘過去了,有幾十個人經過,但是沒有誰敢主動上前把他扶起來,只是默默地從旁邊經過。後來,老人因為大腦缺氧,長時間躺在地上窒息死亡。



很多時候遇到可憐的老人走路都不方便,摔倒了,大家心裡都想幫他們一把,可是又不敢幫。只有根除社會惡習,打擊不良風氣,大家才敢伸出援助之手幫助需要幫助的人,才能增進人和人之間的友誼與信任。如果任由社會惡習發展下去,會有多少人想做好人卻又不敢做?會有多少真正需要幫助的人會遭到拒絕?


感謝大家抽空閱讀。祝大家生活愉快,工作順利。如果有意見,歡迎留言發表。歡迎大家點贊關注。




秋KOU


這種案子出來,以後除了老婆和車不敢外借之外,連房子也不敢借朋友住了。

這件事情應該是酒惹得禍,小張喝酒之後對紗窗失去了判斷,意外墜樓死亡。如果不出意外,法院肯定會判房主賠償幾萬塊錢,理由肯定就是房主未盡到注意義務。但是絕對不會判36萬這麼多。

其實我認為以往的判例對這塊明顯有些松。這明明就是起意外事件。房東也是好心將小張收留。發生這樣的結果是誰都不想看見的。

大家從樸素的正義觀出發,會認為小張的家屬想錢想瘋了。房東出於人道主義,給點錢安慰一下就可以了。鬧上法院以後只會讓大家人人自危。


律師獨角獸


本案關鍵在於兩人是一起喝酒,過後是否對朋友盡到了照顧的義務

表面上看,本案感覺是一個人喝醉酒後在朋友家居住最終墜亡,法律關係是,我在你家住我發生了意外,我死亡了,那麼這家主人應該負責不?但實際上是,一起喝酒的人,需要對醉酒的人有基本的照顧的義務。

因為本案有個細節,那就是張林死亡的原因是因為酒喝多了後,突然打開窗戶撞破紗窗應該本來是打算嘔吐,結果重心不穩,直接墜樓

那麼酒是和誰喝的呢,是朋友易某,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喝酒後因為追究導致死亡,一起喝酒的人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免除責任呢?

第一,一起喝酒,但是並沒有勸酒,也就是對方自願喝那麼多酒,最終醞釀出這樣的悲劇,本案中並沒有看到這個細節,但是看的出來兩個人都喝的多

第二,將喝酒者安全護送,即使對方堅持要自己回家,也一定要有勸阻,照顧,護送,通知的義務,並且如果太嚴重,還比如把對方送醫,否則就面臨主觀過錯責任

本案中,既然易某讓對方留宿,並且還怕出意外,留在了客廳裡,可見已經至少旅行了對醉酒者照顧的義務。

至於醉酒的張林居然會打開窗戶,破窗而出,這是沒有辦法預估到的情況,個人認為超出了對其照顧的範疇,因為喝多了打開窗戶吐墜樓,不是一般人會考慮到的情況。

因此是否會賠償,還真要看喝酒過程中有沒有存在大量勸酒的行為。

在此也總結下,

如果你是讓對方來你家住,對方出現了意外,只要不是你家房子本身的問題,是肯定不會承擔責任的。

但是如果是你灌醉了別人,就是另一層法律關係了。

所以本案提醒人們的其實,不是要不要讓你朋友在你家住,而是不要隨便灌醉你的朋友,一旦灌醉了,他出事,他住你家,還是別人家,只要你當時勸酒了的,法律上你都會被判承擔一定的責任。


廖彩琳律師


法海一粟認為,房主對於居住者不負安全保障義務。

1、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上述就是我國侵權責任法關於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規定。

2、本案不適用安全保障義務。

從上述規定來看,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主體是賓館、商場、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顯然,其中並不不包括個人提供的出租房屋。法海一粟的理由在於,個人出租的房屋不具有公司場所的特徵。如果房主出租的房屋具有公共場所性質,則應當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3、本案應當適用過錯侵權責任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判斷房主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應當以房主是否存在過錯為依據。鑑於題目中沒有關於死者墜樓的原因表述,因此,目前還無法判斷房主的過錯是否存在。如果死者墜樓,是因為房屋中的相關設施或者設備存在安全隱患,那麼,房主作為所有權人,應當對此承擔過錯侵權責任。如果死者墜樓,是因為自身原因比如翻躍陽臺等,則與房主無關,房主對此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舉證責任。如果本案適用安全保障義務責任規定,則房主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自己已經履行的相關義務;而如果本案適用過錯侵權責任的規定,則原告要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房主存在過錯。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我個人建議,這樣的案件,法律不判決承擔責任,但建議人道補償,這是兩全其美的結果。

借住朋友家墜亡房主遭起訴,看到這樣的新聞,讓我們都很氣憤,為何好心不得好報,明明是好朋友幫忙,出了事為何要承擔責任?這是很多輿論的觀點。

但是,我們從另一個角度看問題,一個大活人好好的,就因為上你家,人就死了,你當然要承擔責任,做好事不等於全都免責,這是第二類觀點。

我的觀點是,傾向第一觀點,我們要保持社會的正義與良知,這是社會需要的,但是,我們也要看這個事件中,房主是不是有過錯,這個需要證據證明,如果有過錯,那麼做好事也要擔責。

之前有個案例,是一個抑鬱症患者到朋友家住,跳樓自殺,法院判賠8萬元,就有過爭議,這個案子,可能大概率也要判賠的,估計也是8萬左右。


韓東言


藉助朋友家墜亡很不幸,房主好心卻未得好報,反而被牽扯到36萬天價賠償中。房主作為死者的朋友,該不該借給死者房住?看到這裡大家一定會說不應該,以後碰上此類事一定不借,好人做不得,一定又要感嘆“世風日下,人心不古”了。

假如沒有這回事,多數人會對朋友照顧有加,“有朋至遠方來,不亦樂乎!”這是我們的傳統。但現在有些事顛覆了我們的想象:比如說三人喝酒後,一人死亡,活著的兩人擔責;比如說讓別人給自己讓座,對方沒讓,自己死了,也讓別人擔責;電梯裡抽菸遭人勸說,突發心梗也讓別人賠償。

總之,有人的維權意識增加,只是私心更重,更不理性,更近於胡攪蠻纏。這是正確的嗎?還是利慾薰心偏離了正道?要不,還是有其它什麼原因?總之,從這些事可以看出:好人做不得,人與人沒法處,有病的人沾不得。很無奈,躲不開也離不開,運氣不好的時候就會禍從天降。這個房主就是倒了八輩子的黴。

牢騷發過後我覺得還是要回到正道來,比如扶不扶這個事,大家爭論了多年最後還是“扶”佔了上風。原來堅持不扶的人現在大多也改為有條件扶了。總之,社會正義還是為廣大群眾接受的。雖然有一些人的做法並不恰當,只要沒人支持,它就會慢慢地消聲匿跡。我覺得死者的責任應該自己負吧,自己不小心的事,彆強加到幫你人的頭上。


天太2


出租房子的注意事項

租房是很多打工人士在無法承擔買房壓力時的首選,出租房子已經漸漸形成了一個產業,那出租房子有哪些注意事項?下面將列舉幾點

注意事項

  • 1
    注意確認對方是否善意。在出租房子時交易雙方的租房動機是對於自己的安全問題很關鍵的一項內容
  • 2
    簽訂租賃合同。在出租房子時,一定要簽定好租房合同,對租金、物品和租房日期等進行詳細的約定,防止不必要的糾紛
  • 3
    與租客友好相處。房東要善待房客,不要感覺提供了住處是幫別人解決了困難說話時志高氣昂,合同條款中說明白注意事項和要求。不要總提漲價,一年後若要續租雙方可以協商

附必要合同內容

  • 1
    租金、押金的支付方式。合同要明確寫明租金月付、季付還是年付,押金是一個月還是二個月的租金等,防止經濟糾紛
  • 2
    租賃日期。從租房開始到租房結束的日期時間,要認真寫清楚。防止重複出租等麻煩事的產生
  • 3
    安全協議。雙方明確責任,出租方要保證所提供的物品尤其是水電煤要安全,承租方在租期內要保證房屋及物品的使用安全及不得在租期內做違法的事項,不得私自將房屋轉租或其中任一間分租等。明確劃分好物品修理的責任方
  • 4
    物品清單。出租屋內重要的、主要的物品,不要怕麻煩,儘量詳細地列舉出來,防止盜竊和無故損壞
  • 5
    違約金條款。租賃中間雙方各自有變化使租賃無法履行等合同中要明確違約金的數額
  • 6
    約定合同期滿是否續租雙方都必須提前1個月或2個月通知,以方便房屋租賃方信息的及時發佈

這個世界到底是怎麼了?老是有刷新底線的事出現。本來是做好事,把自己租來的房子給朋友住,出現意外之後還要被家屬告上法庭。這樣的話,今後誰還敢做好人?無數讓人心寒的事實和判決,似乎在告誡人們,好人不能做!這也是道德不斷刷新底線的重要原因。關注這起案件最終如何判決吧。都不願意做好人,那麼這個世界就只能是壞人當道了


十年訴衷腸


現在的人都怎麼了?!

都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了!

就好像馬路上摔倒沒人敢扶了!

人之初,性本善!可為什麼處處惡念重生?!真是事事難為!尤其善事難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