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縣人民法院
關於嚴厲敦促公職人員被執行人限期
履行義務的通告
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和誠信守約的社會風尚,兌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莊嚴承諾,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加大對特殊主體被執行人執行力度,現通告如下:
一、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履行。公職人員理應模範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司法權威,作為被執行人,應主動向債權人或者自覺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公職人員已經被上杭縣人民法院確定為被執行人的,務必於2018年9月15日前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三、公職人員未按照本通告第二條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採取司法拘留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按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上杭縣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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