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学校为他人提供的借款担保是否有效?

借款合同中,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可成为适格的保证人?

是否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

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

推荐案例

公益性民办学校为他人借款担保无效——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何旭、刘璐、重庆鑫百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聚英技工学校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办技工学校作为非企业单位具有社会公益性,所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因不符合法定的保证人主体资格而无效,但对担保合同无效仍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6)渝05民终516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5期(总第808期)

【评析】

担保法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不得为保证人,聚英技工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社会公益性,因其不符合法定的保证人主体资格,故所作保证无效。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系不适格保证主体。本案中,聚英技工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故其性质应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即具备社会公益性。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该条规定的侧重点是不适格保证主体的公益性,且立法原意是防止担保行为损害公益事业。担保法并未将学校限定为公立学校或民办学校,故具有公益性的民办学校也应禁止作为保证人。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此种担保有效有两个前提:一是抵押物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非公益性设施;二是该抵押是为学校自身的债务所设定。本案中,聚英技工学校作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明显不符合上述情形,故此类担保应属无效。同时,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经费虽非出自于国家财政,但其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教育机构,稳定的资产不仅有利于教育这一公益目的的实现,还能更好地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队伍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若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将会严重危害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办学的社会公益目的难以实现,并会造成此类案件难执行。

3.聚英技工学校对担保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因聚英技工学校不符合保证人主体资格,导致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故聚英技工学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则要看润通公司是否因此受到损失。若何旭、刘璐能清偿时,则润通公司不存在损失,此时聚英技工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何旭、刘璐不能清偿时,因聚英技工学校对润通公司损失系间接因素,应依法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何旭、刘璐及润通公司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聚英技工学校不具备保证人资格,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对何旭、刘璐所欠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但若对保证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郝绍彬、屈冬梅:《公益性民办学校为他人借款担保无效》,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5期。)

裁判规则

1.民办高级中学属于公益性学校,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无效——阳曲县日昌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阳、郝巧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办高级中学属于公益性学校,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无效。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该学校及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明知该中学属于公益性学校而签订保证合同,致使该中学不能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民办高级中学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号:(2016)晋0109民初231号

审理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6-24

2.具备公益目的的民办幼儿园不得作为保证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明日之星幼儿园、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具备公益目的的民办幼儿园和金融机构均明知幼儿园不能担任保证人仍签订保证合同由幼儿园提供保证,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幼儿园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2017)粤06民终822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3-13

3.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的国有划拨教育用地不得抵押——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谷支行与吴松、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财产不得抵押。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教育用地,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无效,该院校应当对担保无效承担过错责任。

案号:(2016)湘0104民初6056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3-01

4.民办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黄石市尚品油茶专业合作社、鄂州市宏楼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办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不得作为保证人对外提供担保,其与他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属无效。民办非营利性学校与他人签订保证合同存在过错,其应对借款债务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3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2-0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第三条 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七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