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戰報|收到執行通知書後,他趕緊將帳里的錢轉走,結果就是……

决胜战报|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他赶紧将帐里的钱转走,结果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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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執行通知書後,通常會有兩種態度。一種是:哎呀!不得了啦!趕緊想辦法還錢。另一種是:哎呀!不得了啦!趕緊想辦法藏錢

不幸的是,很多被執行人都是第二種態度。他們的這種態度和行為就叫做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這也是現在執行工作之所以這種難的主要原因之一,當然也是決戰“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重點打擊對象。

其實,選擇第二種態度人往往會以為:是男人都會藏點私房錢,是被執行人哪有不藏錢的道理,這沒啥大不了的。

但是,這麼想這麼做,與情、與理、與法都是極端錯誤的,不但會招致越來越嚴厲嚴密的失信懲戒,情節嚴重的,還會入罪判刑。

俗話說得好: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出來混的,遲早是要還的。

2

丁某是一家電工材料公司的負責人,後來因為各種原因,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同時也陷進幾十個官司之中。其中較早的一件發生在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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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丁某的公司被人訴至法院,那是一起廠房買賣合同糾紛。

2016年4月,經歷一審、二審,揚州中院終於作出終審判決,丁某的公司需要向原告支付欠款74.891147萬元,另外還需要支付40餘萬元的違約金。

2016年6月1日,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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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於執行立案當日,向丁某的公司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傳票、被執行人財產申報書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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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5日,丁某公司簽收相關司法文書。

此時的丁某,同樣面臨著兩種選擇:還錢還是藏錢?他知道,公司的賬上,還有40多萬的資金。按照裁判文書確定的執行義務,這筆錢可以用來部分履行。

只是轉念一想,想到這幾年與對方的官司糾纏,想到自己還外面還欠著數以千萬計的債務,有些債權人還是自家的親戚,怎麼可以眼看這筆錢被法院划走。

想到這,他不再猶豫。

4

面對丁某的消極態度,執行法官先後對丁某公司的房產、設備、產品進行查封,同時積極尋找其銀行賬戶等相關財產線索。

2016年9月,當發現被執行公司銀行賬戶異常狀況後,法院立即要求相關金融機構提供丁某公司兩個賬戶的近期交易記錄。

記錄顯示:2016年6月8月、6月17日、8月31日,丁某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後,三次將賬戶內的413900元轉至相關個人賬戶。

正是因為丁某此舉,導致相關執行案件至今無法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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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4日,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丁某被高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4月,高郵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8年7月,高郵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丁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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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丁某自己的講述,他與申請執行人之間有許多糾葛,比如對方的尚未全部開具發票,所以他才堅持拒付欠款。另外他所轉出40多萬元,同樣是歸還債務。因此他認為“

不應該判我刑”。

這種看法很有代表性,也是很多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時常常掛在嘴邊的幾句話。但是刑事法官的判決結果鮮明表達了我們的態度:這些都不能構成拒不履行的理由,這些也不可能作為拒執罪的抗辯觀點。

具體到丁某的案件,他與申請執行人之間的糾紛經一審、二審,已有明確的結論,終審判決的效力不容質疑,即使有其他紛爭訴求,也必須通過法定渠道表達主張,生效判決的執行內容必須得到切實履行。

至於丁某所謂“歸還其他債務”的說法,也完全不能推翻其構成犯罪的事實和證據。從他收到執行通知書的那一刻起,作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他就有義務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有義務全面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執行義務。

丁某在知曉這些法定義務後的轉賬活動,已經在事實上嚴重干擾和妨礙司法執行活動,直接導致相關執行案件無法執行,構成情節嚴重。

所以,我們建議所有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書的時候,認真閱看一下其中的具體內容,收起你那點想藏錢的小九九,別最後落到個跟丁某一樣的下場。

順便說一下,丁某在法庭上幾次說到要“先保命”。那是因為在最近四處逃避、抗拒執行的過程中,丁某患上了嚴重的尿毒症,還有一堆威脅到生命的併發症。

現在來看,需要保命的人生,確實是蠻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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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趙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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