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供暖收費有新規,供暖單位不能「任性」

記者從相關部門瞭解到:《丹東市城市供熱條例》將從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供暖費收取進行了詳細規定。

繳費以什麼為標準

第三十三條 具備熱計量收費條件的建築,供熱單位應當實行熱計量收費。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交納熱費。

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不動產權證書標明的建築面積交納熱費;不動產權證書未包含的建築面積,有供熱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測量規範測繪的建築面積交納熱費。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按照國家有關測量規範測繪的不動產建築面積交納熱費,待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多退少補。

供熱價格和計繳費辦法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這些費用不能收取!

第三十四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供熱價格和計繳費辦法收取熱費,並出具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有條件的供熱單位除常規收費窗口外,還應當建立網絡收費系統,方便用戶交費。

供熱單位不得無故拒收用戶當年熱費,不得向用戶收取分戶控制供熱改造費用和改造前單位拖欠的熱費,不得向用戶收取熱費滯納金、開(關)閥費等費用,不得將物業費等費用與熱費強制合併收取。

供熱單位違規收取用戶有關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用戶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前向供熱單位一次性全額交納當年供熱期的熱費,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供用熱關係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熱費。未按規定辦理停熱手續,供熱期開始後也未交納熱費被採取停熱措施的,期間已供熱天數的熱費由用戶承擔,但最高收取天數不得超過十五天。

第三十六條 新建建築供熱設施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不得暫停供熱。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已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熱費由房屋購買人承擔。建設單位或者供熱單位不得要求房屋購買人一次性交納兩個供熱期(保修期)的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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