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富順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暫行辦法來了!

富順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富順縣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晨光科技園區管委會:

《富順縣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暫行辦法》已經縣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富順縣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

「重磅」富顺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暂行办法来了!

富順縣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富順縣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國土資源部《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富順縣行政區域內徵收土地的補償補助安置適用本辦法。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徵收富順縣行政區域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富順縣人民政府徵地拆遷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徵地拆遷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縣國土資源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徵收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指導;發改、財政、城鄉規劃和建設、市場監管、稅務、人社、民政、審計、公安、林業、農牧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職責協同做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晨光園區管委會為徵地承辦單位,是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依照本辦法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下列徵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務:

(一)協助縣國土資源局開展集體土地徵收報批資料的收集和編制,做好擬徵地範圍內的管控工作;

(二)按縣徵地拆遷辦的統籌安排承擔具體宗地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按要求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做好群眾宣傳動員工作;

(三)組織開展徵收範圍內土地、地上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人口、戶籍等現狀的測繪調查核實,據實填寫摸底登記表,收集戶籍、產權等相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保存房屋影像資料;

(四)擬定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縣徵地拆遷辦;

(五)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合法面積;

(六)確定被徵收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安置人口數、戶數;

(七) 負責集體土地徵收及農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選擇住房安置方式被拆遷農戶的安置房分配工作;

(九)落實徵地拆遷資料歸檔、接受成本審計及紀委、財政部門監督事項;

(十)其他事務。

第四條縣徵地拆遷專班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在徵地承辦單位摸底調查登記資料中,隨機抽取三分之一的戶數開展現場調查核實,或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按宗地進行真實性評估。並將核實情況和評估報告及時反饋徵地承辦單位和縣人民政府,作為預算調整、審計決算、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五條 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分期撥付,統一歸縣徵地拆遷辦核算和管理,各項補償資金實行報賬制直接支付給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被拆遷戶。項目或批次徵地結束後,辦理宗地成本審計決算。

徵地拆遷工作經費按規定以徵地拆遷總費用的3-5%納入預算,實行“總額控制,按實結算”,按工作進度撥付給各徵地承辦單位,專項用於支付圍繞徵地拆遷工作發生的差旅、加值班、辦公等費用。

徵地拆遷工作結束後,縣徵地拆遷辦與各徵地承辦單位核實宗地成本、辦理資金清算、資料收集分宗歸檔管理。由縣徵地拆遷辦將宗地成本審核情況函告縣土地儲備中心並交割土地納入土地儲備庫。在土地未供應前,各徵地承辦單位為土地管護主體。

第二章 徵地拆遷程序

第六條 徵地項目確定後,縣國土資源局根據職責及法定的徵地批准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徵地報件編制及審查報批。應當在徵地範圍內發佈徵地告知書,將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徵收土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告知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徵地告知書發佈之日起,各有關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停止辦理下列事項:

(一)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設項目用地;

(二)批准改變房屋用途和房屋轉讓;

(三)批准土地流轉;

(四)核發各類經營許可證照;

(五)戶籍登記(依法婚嫁和生育、被學校勒令退學和開除、回國、退伍以及刑滿釋放等戶籍登記除外)。

第七條徵地報批文件經依法批准後,各徵地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所在的鄉(鎮)和村、組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徵地公告由徵地拆遷辦報縣政府批准後統一製作。公告內容包括: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事項。公告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證、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登記的,以徵地承辦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八條徵地承辦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被徵收範圍內土地、地上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人口、戶籍等現狀進行測繪調查核實登記,並就擬拆遷房屋的前後左右和正大門拍攝至少五張照片,以兩米尺為參照物,全景如實反映拆遷房屋整體形狀、層數和結構。其他地上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參照房屋留照辦法進行拍照留檔備存。根據測繪調查核實結果和測(預)算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總費用,擬定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縣徵地拆遷辦審查。

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和擬訂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擬訂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徵地拆遷補償標準及支付方式;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及安置方式;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的期限、地點、聽證的權利與期限等。

第九條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後,縣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實施徵地拆遷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縣國土資源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政府批准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一條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後,由縣徵地拆遷辦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協議由徵地承辦單位與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徵地承辦單位與被拆遷農戶簽訂;縣徵地拆遷辦審核監章後生效。補償資金由縣徵地拆遷辦按規定支付給協議約定的權利人。

徵地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組織開展農房拆遷工作,逐戶測算拆遷補償金額,與被拆遷戶就安置方式、補償標準、補償金額、騰空房屋時間、相關獎勵政策等進行座談,並做好座談記錄、影像資料收集等工作。

第十二條 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費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到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搬遷騰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

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費支付後,由徵地承辦單位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交地協議,並收回土地證書及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利證書,相關部門予以依法變更或者註銷。

第三章 徵收土地補償

第十三條徵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土地類別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行分類,具體補償辦法按《富順縣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徵收土地補償費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組成。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收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以及繳納社會保障費用。青苗補償費歸被徵地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權利人所有。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障的,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社會保障費用,剩餘部分留作個人生活安置費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依法被部分徵收後,涉及承包土地調整的,應根據調整土地工作量向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承包土地調整費(耕地被全部徵收的除外)。

第十五條縣徵地拆遷辦將徵收土地補償安置費按規定撥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該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鄉(鎮)、村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並將徵收土地補償費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徵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第十六條 徵地承辦單位與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據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徵地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資金除外)足額直接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並在被徵地村組張榜公佈。被徵地村組應在《徵地補償協議》簽訂後3個月內推薦出農轉非人員,徵地承辦單位應明確專人在村組提交農轉非人員名單後3個月內辦理完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參保手續。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從完清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納入社保管理。

因被徵地集體組織延遲推薦影響農轉非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由該集體經濟組織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領取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視為已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章 農房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房屋面積認定

(一)合法房屋面積應當按以下原則認定:

1、辦理產權確權登記的,以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築面積小於載明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準;確權後新增建設面積的,須持有合法建設審批手續。

2、未辦理產權確權登記,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建房繳費票據等相關證明材料,載明瞭佔地面積但未載明建築面積的,按照載明的佔地面積內一次性成型面積予以認定,一次性成型面積以戶籍人口計算,人均建築面積不超過45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計算)且家庭總住房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3、依法享有一戶一宅合法權益但權證不齊全和因一次性成型房屋超出相關權證面積部分的,由徵地承辦單位會同國土、住建管理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調查報縣徵地拆遷專班認定。

(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1、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法買賣、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非法佔用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建(構)築物;

2、搶建、搭建、加層的建(構)築物;

3、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未經批准和違反一戶一宅規定修建的建(構)築物;

4、超過批准期限和批准文件中註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5、建房批准文書或者協議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復墾的原房(宅基地)以及相關附屬設施;

6、在流轉的土地上改變用途,擅自修建的建(構)築物;

7、其他違法違章建(構)築物。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拆遷安置人口的認定

各徵地承辦單位應當嚴格精準掌握政策,嚴格把握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常住戶口、常住人口、法定安置人員和視同為安置人員的政策認定界限,並將安置人員認定結果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公示,剛性執行,陽光透明實施。

(一)法定安置人員,指依法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應對涉及房屋拆遷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經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的人員,進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1、常住戶口在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財產權益分配等權利的;

3、依法履行承擔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和參與投工投勞一事一議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

(二)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以下人員,可作為視同安置人員,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範圍:

1、與法定安置人員建立婚姻關係依法正常遷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員;

2、原屬法定安置人,因徵收本集體組織土地已農轉非,但未進行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人員,含拆遷時點該名農轉非人員依法生育的子女;

3、原屬法定安置人員,應徵入伍的服現役的義務兵、一級士官和二級士官;

4、原屬法定安置人員,現服有期徒刑的;

5、原屬法定安置人員,現在校大中專學生;

6、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依法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7、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10個月內合法生育的新增人口;

8、其他根據法律法規等並經法定程序確認的可納入安置的人員。

(三)因國家建設徵收土地拆遷房屋,已實行了貨幣補償安置或住房安置的人員,不得在以後的徵收土地拆遷房屋安置時再次納入安置人員的範圍。但實行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涉及房屋二次拆遷的除外。

(四)符合《四川省實施辦法》(2012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前的戶籍已遷入被徵收集體經濟組織內但不屬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人員不得予以安置。

第二十條 各徵地承辦單位應當對被拆遷戶房屋面積、分戶情況和安置人員的認定在被徵收人所在地實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依法全部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以及部分徵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涉及農村房屋拆遷的,由被拆遷戶自願選擇住房安置或貨幣安置。

(一)住房安置

被拆遷戶選擇住房安置的,以人均30㎡的建築面積為安置標準,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不得合戶安置。

安置人口為1人的,應安置建築面積為45㎡的成套住房1套,可購買應安置面積上浮10%的安置房源控制面積,限選建築面積約50㎡的安置戶型;

安置人口為2人的,按該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可購買應安置面積上浮20%的安置房源控制面積,限選建築面積約75㎡的安置戶型;

安置人口為3人及3人以上的,按該被拆遷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可購買應安置面積上浮30%的安置房源控制面積。3人的限選建築面積安置戶型約120㎡;4人的限選安置戶型建築面積約160㎡,即75㎡和85㎡各一套;5人的限選安置戶型建築面積約195㎡,即120㎡和75㎡各一套。以此類推,在限選面積內自行優化組合。

每戶安置房超出應安置面積部分縣城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按東湖鎮和富世鎮等劃片類區商品房平均售價的70%由被拆遷戶補差,其餘鎮(鄉)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按當地當時商品房平均售價的70%由被拆遷戶補差。商品房平均售價按劃片類區由縣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定期公佈。

政府採取限價商品房籌集安置房源的,安置房源戶型一般設置為建築面積約50㎡、75㎡、85㎡、95㎡、120㎡的成套住宅。被拆遷戶按照已籤協議的安置房源控制面積就近選擇返安戶型。

被拆遷戶在人均安置標準面積範圍內以合法產權房屋按照框架、磚混、磚木、土木(含木結構)、簡易結構的順序與安置房屋實行產權置換。被拆遷房屋經產權置換後剩餘的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補償,具體標準按《富順縣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執行。住房安置補償後,房屋殘值歸徵收土地單位所有。

(二)貨幣安置

被拆遷戶選擇貨幣安置的,以人均30㎡的建築面積為安置標準,按該產權戶應安置人口計算安置面積,以所屬劃片類區商品房平均售價計算貨幣補償金額。

被拆遷房屋超出安置面積的剩餘合法產權面積按不同結構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9倍補償,具體標準按《富順縣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執行。貨幣安置補償後,房屋殘值歸徵收土地單位所有。

選擇貨幣安置的,按前兩項補償資金總額的20%計發貨幣化安置獎勵。

(三)拆遷獎勵

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期限內按期簽約和騰空拆除房屋的被拆遷戶予以獎勵。以安置人口計算,按期簽訂協議的按2萬元/人計發獎勵;按簽訂協議約定的時限搬遷騰空和拆除房屋的按2萬元/人計發獎勵。

逾期1個月內簽約和騰空拆除房屋的按獎勵標準的50%計發;逾期1月後簽約和騰空拆除房屋的一律不再計發獎勵。

在被拆遷戶按期簽約和騰空拆除房屋後一次性兌現拆遷獎勵;按期簽約但未按期騰空拆除房屋的不單獨計發籤約獎勵。

第二十二條城市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對部分徵收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需進行農村房屋拆遷的,一般採取統規統建和統規自建方式安置,嚴格控制散居散建。結合增減掛鉤改革或三權分置改革,可採取退出宅基地貨幣化安置補償政策。

散居散建的,以被拆遷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和結構為依據,按房屋重置價標準提高0.1倍進行補償。房屋重置價補償費由徵收土地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戶後,由被拆遷戶自行建房安置,房屋殘值歸被拆遷戶所有。

統規統建和統規自建的,按散居散建房屋重置價補償標準的20%計發集中建房基礎設施補助。

對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被拆遷戶在規定期限內按期簽約和騰空拆除房屋的,按符合建房條件的人數計發獎勵。其中富世鎮、東湖鎮、互助鎮部分城市發展控制區按照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拆遷獎勵標準的70%計發;其餘區域按照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拆遷獎勵標準的50%計發。

對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因實施規劃管控,不宜採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在充分尊重被拆遷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可參照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的農房拆遷補償安置方式進行,但必須在制定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說明理由和處置建議,報縣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 拆遷合法住宅房屋,應當向被拆遷戶發放搬家補助費、過渡週轉費等。搬家、打灶、誤工費標準按《富順縣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執行。過渡週轉費從被拆遷戶房屋騰空並拆除之日起計發: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外散居散建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統規統建或統規自建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城市規劃近期建設控制區內選擇住房安置的按《富順縣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標準執行,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面積與當地商品房平均售價計算補償金額的1%一次性計發過渡週轉費。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用作生產辦公、商業經營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質補償。該房屋已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許可、稅務登記證明,且在徵地告知書發佈前連續生產辦公、商業經營2週年以上的,對實際用於生產辦公、商業經營的部分房屋,增計該部分房屋拆遷補償金額的30%(此補償已包含不能生產經營的用品、損失和搬遷等相關一切費用);對證照齊全的按照《富順縣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依法批准建設的企業、苗圃、果園、畜禽養殖場、磚廠、瓦窯、沙石場、農家樂等項目的,由徵地拆遷承辦單位牽頭,有關部門對其建(構)築物、實際經營項目、範圍和用地面積等進行會審確認。對確認為合法經營且辦理了農用地轉用佔用審批手續的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建(構)物按照重置價格給予適當補償;對機械設備、苗木等可搬遷移動的按搬遷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在規定時間內騰地搬遷拆除的,按照補償費總額的5%給予獎勵,逾期騰地搬遷的不予獎勵。對非法佔用土地或納入散亂汙環保取締關停的非法經營企業、養殖場等,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二十六條徵收集體土地上經依法流轉的用於發展設施農用地、觀光農業、苗圃、果園、畜禽養殖場、磚廠、瓦窯、沙石場等項目的,由徵地拆遷承辦單位牽頭,有關部門對其建(構)築物和實際經營項目、範圍和用地面積等進行會審確認。對合法流轉,在已辦理農地轉用審批手續的集體土地上修建的建(構)築物,按照重置價格給予適當補償;對合法流轉,辦理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按政策規定比例建設的輔助用房,按重置價格給予適當補償;對苗木移栽和道路、漁塘、溝渠等其他流轉備案中的內容給予適當補助補償。在規定時間內騰地搬遷拆除的,按照補償費總額的5%給予獎勵。逾期騰地搬遷的不予獎勵,非法流轉的一律不予任何補償。

第二十七條 按時遷移墳墓,給予補償和獎勵,獎勵標準按1000元/座墳計發。遷墳補償標準為:普通土堆墳800元/座;磚、石、水泥修砌1000元/座;磚、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墓碑1200元/座。無主墳墓不給予獎勵由徵地拆遷承辦單位負責組織遷移。

第二十八條拆遷經依法批准但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按照重置價格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領取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的,可以由實施單位將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費轉入其銀行賬戶,並書面告知權利人,視同補償到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建設徵收、使用土地,被拆遷人已經接受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且在具體補償方案中明確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和交出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具體程序按《富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規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程序做好爭議協調處置工作的通知》辦理。

第三十一條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偽造、塗改權屬證明文件,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騙取徵地拆遷補償款或者騙取補償安置房屋面積的,由徵地承辦單位追回徵地拆遷補償款、收回騙取的安置房屋面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阻撓和破壞徵地拆遷工作,妨礙徵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阻撓國家建設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徵地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貪汙、挪用、截留、擠佔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測繪、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業管理規定的,應依法追究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除本辦法明確的補償標準外,其餘農轉非人員安置數計算辦法、徵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電杆和電線補償標準、管道補償標準、零星林木補償標準、成片林木補償標準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補償標準、房屋重置價標準、搬家打灶誤工補助標準、承包土地調整費等標準按《富順縣建設徵收土地補償補助安置實施細則》(富府法規[2016]1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富順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下發前已實施的徵地拆遷項目,按原批准的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按下圖識別下圖二維碼,下載“富順眼”移動客戶端,更多資訊一手掌握!

「重磅」富顺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暂行办法来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