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80

债券代码:136351、136439、136520

债券简称:16永泰01、16永泰02、16永泰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增加党建工作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第一条中增加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

修订后的内容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在《公司章程》原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以下条款内容:“(十六)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与公司党委交换意见;”。

修订后的内容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与公司党委交换意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在《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之后,新增“党委”章节,内容如下:

“第五章 党 委

第一节 党委和纪委

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设立党委和纪委。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和公司纪委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党委设书记1名,设立主抓企业党建的专职副书记,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设纪委书记1名,其他纪委成员若干名,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纪委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第二节 党委职权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履行以下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保证和监督、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研究讨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改革发展方案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领导和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应当由公司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纪委职权

第九十九条 公司纪委履行以下职权:

(一)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二)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企业党内监督,查处违纪案件,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公司党委、党的工作部门以及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应当由公司纪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因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有新增章节、条款,故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作相应调整顺延。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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