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司機請注意!下月起,我省道路貨物運輸需帶貨運單

货运司机请注意!下月起,我省道路货物运输需带货运单

10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印發《道路貨物運輸貨運單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規定,11月15日起,凡在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貨運車輛,均應隨車攜帶貨運單,並接受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的檢查。

本省境內從事煤、鐵、鋁等貨物運輸,生產加工企業、物流站場、以及其他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現場的經營者、貨運車輛、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包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和已經實施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的交通運輸部門)。

貨運源頭經營者應當按規定裝載、計重、開票,如實出具貨物運輸票據(下稱貨運單)。

貨運源頭經營者出具的貨運單,應當載明貨運源頭經營者名稱、承運車輛號牌、車型、軸數、車貨總重、承運單位、出廠時間及駕駛員姓名等基本信息,並加蓋貨運源頭經營者印章。

凡在我省公路上通行的貨運車輛,均應隨車攜帶貨運單,並接受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的檢查。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檢查和核查的效率。

貨運單應如實記載車輛當次承運貨物的實際情況,不得塗改、汙損、偽造,一車一次一單有效。

貨運車輛在裝載貨物時應當按有關規定向貨運源頭經營者出示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等,貨運源頭單位應及時將承運車輛單位、駕駛員及車輛信息等登記、錄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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