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哥俩”为自己的贪图便宜行为“买了单”|普法课堂 第40期

普法课堂 VOL.40

近日,因贪图便宜,林佳(化名)通过洪东(化名)的居间介绍,购买了别人偷盗而来的摩托车,“双双”被检察机关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起诉,等待这“哥俩”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这“哥俩”为自己的贪图便宜行为“买了单”|普法课堂 第40期

被告人洪东曾让吴锋(化名,另案处理)帮忙找一辆贼赃摩托车,吴锋在伙同他人盗窃到一辆力帆牌男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0多元)后遂联系洪东,洪东又联系曾让其找一辆贼赃摩托车的被告人林佳。

最终,林佳以1500多元的价格购买到这辆赃车用于自己使用。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洪东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居间介绍,被告人林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鉴于洪东、林佳均有自首行为,且被盗的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受害人,检察机关在起诉的同时依法建议法院对洪东、林佳酌情从轻处罚。

这“哥俩”为自己的贪图便宜行为“买了单”|普法课堂 第40期


检察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明知”包括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当知道”根据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交易的价格、方式等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为使到手的赃物尽快脱手,变成可流通的货币形式,其转手赃物的价格往往远低于市场同类物品的价格。

如果行为人收受物品的价格显低于市场中间价格的,就可判断行为人是“明知”赃物;

如果行为人与犯罪分子商定或事实上在秘密地点或非公开场所交易交付物品,无正当交易手续的,就可推定行为人是“明知”赃物。

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因为贪图便宜而购买那些非正常渠道取得的财物,最后使自己身陷囹圄,这样做值得吗?


文稿、审核:曾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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