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6萬元「勝訴」獎金,眉山一律所狀告委託人!

本是站在同一戰線的合作關係,嚴俊賢(化名)卻和他委託的四川新念律師事務所打官司打到翻臉。

在委託案件以法院根據雙方和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的方式結案後,雙方為是否要支付6萬元的“勝訴”獎金爭執不下,甚至鬧上了法庭。

2018年10月8日,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不應依據調解的最終結果而認定當事人的“勝訴”或“敗訴”,對律所要求6萬元獎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为6万元“胜诉”奖金,眉山一律所状告委托人!

↑二審法院判決書認為,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屬於對相應實體權利的自行處分。

簽下6萬勝訴“獎金”條款 結案後被委託律所告上法庭

2017年7月5日,因不滿法院對自己所涉一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一審判決,嚴俊賢與四川新念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份委託代理合同,委託該律所代理在該案二審上訴的相關事宜。

按照當時簽訂的合同,該案的爭議標的額為90萬元,雙方據此協商約定,律師服務費為62000元。嚴俊賢需先預付30000元,並將餘款在結案(二審判決書送達)後支付。

除此之外,在這份委託代理合同中還記載了一條特別的約定——“勝訴獎金條款”,規定“如勝訴,嚴俊賢另行支付獎金陸萬元,如敗訴,繼續代理申訴。”

但在二審過程中,還未等法院作出判決,嚴俊賢就與該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另一方袁滸(化名),於2017年10月30日自行達成了一份《和解協議》,並請求法院予以確認。

在《和解協議》中,明確載明瞭兩方經濟往來的結算方式和協商條件,並約定在協議履行後,雙方之間因過去經濟往來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一併結清。二審法院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作出了(2017)川14民終1033號民事調解書。

眼看這一場民間借貸官司打完了,另一場因勝訴獎金而起的紛爭卻又開啟了,嚴俊賢與新念律所就該案的處理結果,是否屬於《委託代理合同》中約定的“勝訴”產生了爭議。隨後,因嚴俊賢未支付6萬元的勝訴獎金,新念律所將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調解”屬於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的自行處分,不屬於勝訴

到底什麼叫“勝訴”?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

新念律師事務所認為,所謂“勝訴”,是案件經過訴訟程序後,人民法院對訴訟請求或上訴請求所作出的處理有利於案件當事人。對於二審上訴人來說,其全部或主要上訴請求得到支持,就是勝訴的體現。至於是以判決還是調解的方式得到支持,均不影響對案件是否勝訴的認定。

但在嚴俊賢一方看來,“勝訴”應當是由人民法院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確信,從而形成對當事人訴訟請求有利的判決結果。而調解是雙方相互協調和退讓的結果,不應認定為勝訴。

一審法院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也認為,民事調解書所載明的結果並不符合勝訴的一般解釋。勝訴一般是指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得到有利於自己的判決,而和解協議是雙方在各自基礎上適當讓步達成的,民事調解書僅是對和解協議的確認,其並不屬於勝訴的一般解釋。

其次,由於雙方在簽訂代理合同時並未明確約定勝訴所包含的範圍,且所簽訂的代理合同是由律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勝訴存在多種解釋時,應當作出對格式條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釋。故案涉合同所約定勝訴二字不宜做擴大解釋。

除此之外,法院還認為,在案涉標的額為90萬元,嚴俊賢已支付二審律師費62000元的情況下,再要求其支付6萬元獎勵金,不符合合同法公平原則。新念律所也並未提供自己做了相應工作以至於達成和解的相關證據。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不支持新念律所要求嚴俊賢支付獎金6萬元的主張。

一審判決後,新念律所認為東坡區法院對“勝訴”的解釋限制了字面含義,是縮小解釋,且自己履行了代理義務,該約定也不是格式條款,向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眉山中院認為,在嚴俊賢所涉的借貸糾紛一案中,因法院未以判決形式作出實體認定,其上訴請求是否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持無從談起。而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確認後調解結案,應屬於當事人雙方對相應實體權利的自行處分,不應依據調解的最終結果而認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在該案中“勝訴”或“敗訴”。

此外,從文義解釋的角度考量,條款中涉及“敗訴,繼續代理申訴”的內容,亦能夠反映雙方之間關於“勝敗”的約定,是在嚴俊賢的上訴請求通過法院實體判決,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下作出的。

據此,2018年10月8日,眉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新念律所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6萬勝訴獎金類似風險代理 委託代理合同應詳細明確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麟表示,在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時,通常有一般代理和風險代理兩種形式,該案中,“勝訴支付獎金6萬元”的約定,類似於風險代理。如何起草律所委託代理合同非常關鍵,合同條款如何約定和條件的達成均需明確。如本案中,是通過判決勝訴以後才支付相關費用,還是在起訴以後,只要通過提供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達到當事人的訴訟目的,也可支付,那麼就應當在起草時詳細且清楚地說明。如果草率簡略地擬定條款,沒有意識到其中的疏漏,會導致對自己的權益保護不力。

四川昊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段來認為,這樣的約定在實務中很常見,但往往以風險代理的形式出現。雖未明確指明,但“勝訴支付獎金6萬元”相當於是風險代理的一種或績效獎金,法律和行業規則都不加以禁止。但一般在寫合同時,要根據不同情況寫明調解、撤案、和解、勝訴、敗訴等對應的收費,甚至在勝訴的情況下,還要區分拿回財產價值的大小,根據不同比例收費。

成都商報記者 陳柳行

为6万元“胜诉”奖金,眉山一律所状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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