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春節進城務工,這些權利應維護

「以案释法」春节进城务工,这些权利应维护

年前,因農民工返鄉過節導致餐飲、賓館、超市等服務業用工緊張。與此同時,卻有一些人逆向流動進城當“春節工”填補這一空缺。可是,這些員工常常因無合同、無社保,其合法權益受損後維權困難。以下案例及解決問題的方式,對此提供了一些維權思路,闡明瞭他們有權享受的相關待遇。

案例1 “春節工”非因工患病,應享受醫保待遇

王某來自農村,在家開過飯店。春節期間,他來到一家城市酒店幫廚,為顧客製作年夜飯。酒店與他約定:每天早上5點到凌晨2點工作,期限15天,工資2000元。

上班當天,從早上買菜開始到返回酒店擇菜、切菜、碼盤、洗碗,幾乎沒有停頓的時候。凌晨二點多,他下班回出租屋時發生排尿困難。緊急送醫後,診斷結果為輸尿管結石。因結石體積過大,碎石沒有成功,他又做了手術。

這次住院,他花了2萬元住院手術費。因沒有繳納社保,這些費用只能自理。他要求酒店予以報銷,但被拒絕。

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而王某和酒店約定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因此,雙方形成的勞動關係是一種全日制勞動關係。

既然雙方是正常的勞動關係,那麼,酒店就應當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其中,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是勞動者的權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繳不繳社會保險費,不影響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因此,酒店應當承擔王某一定的醫療費用。

案例2“春節工”加班,單位應付加班費用

某銷售公司節前招工搞促銷,於某前來應聘。當時,公司拿出一份月薪4000元的合同,讓他在上邊簽字。該合同同時約定,上述薪酬包括加班費。

入職後,於某每天早上5點出發,四處發送傳單、送樣品,還要簽訂單。不僅中午不能休息,晚上7點收工回來後還要算賬、結賬,每天工作十五六個小時。

這種情況下,公司還不發加班費。於某忍無可忍,便找公司索要。而公司的答覆是:勞動合同已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雙方正在履行合同,故不能再額外發加班費。

評析

用人單位與工人可以約定薪金和加班,但加班無論在時間上、報酬上都要受法律規範,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更不能以合同中約定“薪金包括加班費”就無期限地讓工人加班,且不付加班費。

對此,《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對於超過36小時的部分,應根據《勞動法》第44條規定,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案例3“春節工”享有養老保險,單位應予繳納

為加強春節期間安全保衛工作,農民工老齊、老吳經人介紹來到某公司倉庫值班。公司安排他二人每天倒班,每班工作12小時、工資100元。從正月初一到十五,總計用工15天,工資1500元。

當時,公司未與他們談養老等社會保險繳納事宜。近日,當他們問及此事時,公司先說他們工期短沒有保險,後又改口說保險包含在他們的工資裡。

評析

《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案中,老齊、老吳為公司全日制用工,故公司應當給他們上養老、醫療、工傷等各種社會保險。因此,該公司所說的“短期”工無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在工資裡”的說法是錯誤的、違法的。

案例4“春節工”因工負傷 ,應當認定為工傷

節前快遞工作繁忙,劉某經人介紹來到某快遞公司幫忙。公司與其約定,每天工資100元,工作時間半個月。

今年大年初一,劉某騎電動三輪車送快遞時不慎翻入路邊深溝身受重傷。而公司沒給他繳納工傷保險,所以,就以雙方系“短期用工”、他“工作時間短”為由,拒絕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且不承擔他的醫療費。

評析

不管劉某是公司的短期工還是長期工,只要他服從公司的管理,為了公司的經營、按照公司的指派進行勞動,公司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係。劉某在工作中所受傷害,不論其是否存在過錯,均應認定為工傷。而且,認定工傷這件事,與其上崗時間長短沒有關係。

再者,負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勞保待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該權利與單位是否為其繳納保險也沒有直接的關係。

本案中,如果公司不按規定為劉某申請工傷認定,其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1條、《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等規定,劉某應享受的工傷待遇由公司負擔。

王景龍 王子琪 趙慶坤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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