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功使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改判爲過失致人死亡罪

要想成功使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改判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首先要分清楚這兩罪的區別。

我們知道,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在量刑上有很大區別。根據《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刑法》第234條第2款,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尤其是本罪還適用死刑!並且實踐中也時有發生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但二審法院改判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那麼到底為什麼能改判?兩個罪名在犯罪構成方面究竟有什麼區別?作為辯護人,如果不能掌握這其中的要點,就難以糾正錯誤的判決,難以使被告人得到真正客觀公正的處理,甚至難以挽回被告人的人生和生命。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定義

過失致人死亡罪客觀上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其主觀上僅具有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是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傷害結果的發生,但實際結果卻出乎意料地造成了他人死亡。

因此,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有兩個相似點:一、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客觀結果;二、都對他人死亡的結果出乎意料。正是因為有這兩個相似點的存在,實踐中經常有人對這兩個罪名的認定發生混淆,並且就連平時實踐經驗非常豐富的檢察院、法院也時常發生錯誤。

二、兩罪的區別

通過前面對兩罪定義上的比較,我們發現: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實際上是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因此,它比過失致人死亡罪多了一個前提和情節,即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具有明顯的傷害故意,主觀上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傷害結果發生的態度。

那麼,什麼樣的程度是對他人身體健康具有明顯的傷害故意呢?

根據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定義,通常標準是指構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即行為人已經預見或者明知其行為會對他人造成輕傷以上傷害,且仍希望或者放任該傷害結果的發生。

因此,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致人輕傷以上的傷害就是區分這兩個罪名的關鍵。

具體到個案,我們可以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以行為人實施行為時對其行為的危害結果所持的主觀狀態,結合案件的起因、作案的手段、是否使用工具及使用什麼工具、打擊的部位和強度、作案後的表現等等情節進行綜合分析。比如:

1、從起因上分析:發生案件的原因是因為日常瑣事還是約架、伺機報復等。如果因為一般的生活瑣事引起,行為人通常不足以產生傷害他人達到觸犯刑法的意圖。

2、從是否使用工具來看:一般的拳打腳踢或者說輕微的毆打行為通常不足以給他人造成傷害,而使用刀具等工具就明顯會造成傷害結果。

3、從受害人的傷情來看,過失致人死亡罪受害人身上除了致死直接傷情外,一般沒有因行為人毆打產生的輕傷以上的傷害;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般都有明顯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傷情,比如身體組織的缺失,器官功能的損傷等等,直接體現行為人的傷害故意。

總之,我們在區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兩罪時,一定要把行為本身是否足以構成故意傷害罪作為前提條件來判斷。切忌把一般輕微的毆打故意誤認為傷害故意;切忌把一般輕微毆打行為誤認為傷害行為;切忌把輕微損傷拔高到故意傷害罪的程度……否則,就會混淆兩罪,使被告人受到及其不公正的判處,嚴重影響被告人的人生,作為辯護人也是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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