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功使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要想成功使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首先要分清楚这两罪的区别。

我们知道,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量刑上有很大区别。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尤其是本罪还适用死刑!并且实践中也时有发生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二审法院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那么到底为什么能改判?两个罪名在犯罪构成方面究竟有什么区别?作为辩护人,如果不能掌握这其中的要点,就难以纠正错误的判决,难以使被告人得到真正客观公正的处理,甚至难以挽回被告人的人生和生命。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定义

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其主观上仅具有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但实际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他人死亡。

因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两个相似点:一、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客观结果;二、都对他人死亡的结果出乎意料。正是因为有这两个相似点的存在,实践中经常有人对这两个罪名的认定发生混淆,并且就连平时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检察院、法院也时常发生错误。

二、两罪的区别

通过前面对两罪定义上的比较,我们发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它比过失致人死亡罪多了一个前提和情节,即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主观上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伤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那么,什么样的程度是对他人身体健康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呢?

根据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定义,通常标准是指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即行为人已经预见或者明知其行为会对他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且仍希望或者放任该伤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致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就是区分这两个罪名的关键。

具体到个案,我们可以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状态,结合案件的起因、作案的手段、是否使用工具及使用什么工具、打击的部位和强度、作案后的表现等等情节进行综合分析。比如:

1、从起因上分析:发生案件的原因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约架、伺机报复等。如果因为一般的生活琐事引起,行为人通常不足以产生伤害他人达到触犯刑法的意图。

2、从是否使用工具来看:一般的拳打脚踢或者说轻微的殴打行为通常不足以给他人造成伤害,而使用刀具等工具就明显会造成伤害结果。

3、从受害人的伤情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受害人身上除了致死直接伤情外,一般没有因行为人殴打产生的轻伤以上的伤害;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般都有明显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伤情,比如身体组织的缺失,器官功能的损伤等等,直接体现行为人的伤害故意。

总之,我们在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时,一定要把行为本身是否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作为前提条件来判断。切忌把一般轻微的殴打故意误认为伤害故意;切忌把一般轻微殴打行为误认为伤害行为;切忌把轻微损伤拔高到故意伤害罪的程度……否则,就会混淆两罪,使被告人受到及其不公正的判处,严重影响被告人的人生,作为辩护人也是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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