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獲得再審改判的民間借貸案件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姜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溫州市某地。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孔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溫州市某地。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姜某二,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溫州市某地。

申請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溫商終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溫商終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孔某的訴訟請求;

3、因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等產生的一切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從判決結果來講,二審法院既然認為本案【借據】不足以包含其他借款,卻還將所謂的其他借款一併總計算判處,超出了被申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

根據二審判決第11至12頁的陳述:“借據金額尚不能準確反映雙方債務結欠金額,故有必要結合雙方款項往來重新核定債務金額……姜某尚欠孔某的款項為556600元……該556600元系根據雙方款項的總收入和總支出情況經計算後得出,不存在確定的還款日期”。由此可見,二審法院在認為【借據】不足以包含其他借款的基礎上,將所謂的其他借款一併總計算,得出申請人總體尚欠556600元借款,且該借款無確定還款期限的判決結果。

但是,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和【借據】,證實被申請人起訴的範圍為2011年3月7日的70萬元【借據】,【借據】中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11年4月6日,且僅有該【借據】設定了擔保。

顯然,在二審法院認為【借據】不足以包含其他借款,而被申請人只起訴了【借據】中的款項時,二審法院卻還將其他借款一併進行總計算判決,這不但變更了還款期限,而且還超出了【借據】範圍、擔保人的擔保範圍等關鍵性的實質問題,致使判決結果與訴訟請求明顯不一致的嚴重錯誤,應予糾正。

二、二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將申請人支付給被申請人的一部分款項推定為支付借款利息,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合同法》第211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結合本案事實,被申請人起訴的範圍是2011年3月7日的70萬元【借據】。該【借據】上雖標有2%的月利率。但被申請人也已自認:該利率是其自行填寫的。故原一、二審法院對該【借據】上的2%的月利率都沒有進行採納。

而在2011年3月7日以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全部都只有款項往來,沒有書面約定。且被申請人也並無其他證據證實雙方之間對其中的哪一筆款項明確約定了具體的利率標準。故對2011年3月7日以前的往來款,也應當認定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法應視為不支付利息。

在此基礎上,二審判決第12頁上數下第9行已經認定:“雙方對利率也未有明確約定,……”,但是,該判決第11頁卻又作出了自相矛盾的認定:“姜某稱在2010年5月12日至2011年5月18日間轉帳支付孔某2078720元,並舉出了每筆款項的付款明細,孔某稱其中的9000元、10500元、10470元、5000元、10600元、43300元、22500元、31500元系姜某所付的利息,本院認為該幾筆款項金額較小,且大多數帶有百位或十位的零頭,符合支付利息的慣例做法,……因此在姜某述稱的已付款項中應扣除該幾筆利息款項。”由此可見,二審法院對上述幾筆款項是利息的認定,完全只依靠推理。且該推理不但沒有依法明確上述幾筆款項究竟是支付哪一筆借款的利息、利率是多少、利息是怎麼計算出來的,等具體問題;而且,更關鍵的是,該推理嚴重缺乏證據,嚴重違背了《合同法》第211條之規定,導致了判決書自相矛盾的局面,顯屬錯誤。

需要說明的是,正是因為申請人支付給被申請人的往來款有以百元為單位的數額,所以雙方在2011年3月7日進行結算時,結算到了百元單位,被申請人還需支付申請人14.66萬元才能湊足借條上的70萬元款項。

三、二審法院沒有將申請人支付給被申請人的305850元款項認定為雙方往來款,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法院第12頁認定:“根據孔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該305850元並非姜某償還孔某的款項,因此在姜某陳述的已付款項中還應扣除該305850元。”這與本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應予糾正。

首先,被申請人孔某聲稱其在2010年5月12日收到申請人支付的305850元款項,是為了替申請人歸還給孫某。但孫某卻一直沒有出庭做證。因此,原一審法院第6頁已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8至12進行了充分地否定。

其次,根據申請人提供的【銀行卡取款憑條】,證實在2010年5月12日,申請人轉帳支付給被申請人305850元。該款到達被申請人帳戶後,被申請人無論怎麼使用該款,申請人都無權進行控制。現二審法院卻因被申請人陳述已將該款轉給案外人孫某,就認定該款並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往來款,顯然錯誤。

四、從款項來源上講,二審判決認定2011年3月7日的【借據】不是雙方對此前所有往來款的結算,屬認定事實錯誤。

【借據】是否包含了雙方所有往來款的結算,是涉及【借據】款項來源的問題。實際上雙方對【借據】中70萬元借款的金額並無異議,只是對該70萬元借款是否包含了所有往來款的結算有較大爭議。

根據二審判決第11頁的認定:“從雙方實際款項往來可確定借據金額尚不能準確反映雙方債務結欠金額”。但該認定與本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理由如下:

1、雙方實際往來款筆數眾多,除了銀行匯款,申請人平時還有部分現金支付給被申請人,故現有的憑證不足以完全、準確地體現雙方實際往來款的總額。因此,不能只依靠匯款憑證就斷定【借據】的款項來源。

2、正是因雙方往來款筆數眾多,因此才特別有必要進行結算。

3、結算時,是針對之前所有的往來款進行結算。且事實上,書面的【借據】格式本就由被申請人提供。如果申請人當時還存在其他借款沒有還清,但在結算時,被申請人卻只要求結算其中的一筆,只對這一筆明確約定了特別嚴格的還款期限和擔保方式,而對其他借款卻都不管不顧,這不符合常理。

4、在【借據】上詳細註明了申請人的工商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兩個收款帳戶。這充分證實:被申請人還需要向申請人的任何一個帳戶支付結算後的借款差額。但如果該【借據】只是針對2010年9月20日被申請人已經全部通過農村信用合作社轉賬支付給申請人的100萬元款項,那麼,顯然被申請人無須再向申請人付款,也無須在【借據】上寫明申請人的兩個收款帳戶。

5、通過被申請人提交到法院的【匯款憑證】,可以發現被申請人匯款給申請人的款項基本都是以萬元為單位的整數(2010年4月19日18萬;2010年6月18日38萬;2010年8月14日1萬;2010年8月16日12萬;2010年 9月20日100萬;2010年10月14日25萬;2011年4月29日10萬)。而唯獨在2011年 3月7日,即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出具借條的當日,被申請人轉賬給申請人的款項為14.66萬元,帶以百元為單位的零頭。這也足以證實該14.66萬元正是為了湊足借條上70萬元結算款的差額。

6、如果在該【借據】以外,申請人還有其他借款沒有歸還給被申請人,那麼正常情況下,被申請人也會在起訴該【借據】的同時,起訴其他借款。

7、該【借據】格式條款由被申請人提供。根據《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結合以上證據和法律,足以確認:本案【借據】的款項來源,確係雙方截止2011年3月7日對所有往來款進行結算,並加上當日被申請人補足14.66萬元以後得出的金額。

五、從還款方面來講,二審判決認為申請人在2011年3月7日以後償還的款項不是償還本案借款,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判決認定:“借據金額尚不能準確反映雙方債務結欠金額……姜某於2011年3月7日後償還的款項並非償還該700000元,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償還順序應按借款時間的先後,故姜某的尚欠款項應為556600元”。可見,二審判決認為:申請人除了【借據】以外還有其他借款;因雙方對所有借款償還的順序都沒有特別約定,故申請人在2011年3月7日以後償還的款項應當優先扣除其他借款的數額。

但首先,關於【借據】的款項來源是不是包含了所有往來款的結算問題,申請人已在上面結合相關證據和法律進行了明確說明。且申請人也已舉證證實在2011年3月7日以後一共償還了67.4萬元,尚欠2.6萬元。

其次,從雙方是否對還款期限有特別約定來看,顯然,在2011年3月7日的【借據】中,雙方特別約定了還款期限為2011年4月6日,這也能產生申請人逾期還款將依法承擔逾期利息的後果,並且該【借據】還專門設定有擔保。因此,退一萬步來講,即使認為【借據】以外還有其他借款,但顯然這些所謂的其他借款並不存在還款期限,故按正常邏輯,申請人在2011年3月7日以後歸還的67.4萬元款項,理所當然地應是歸還該特別約定了還款期限的70萬元借款。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存在的其他借款應當從2011年3月7日後償還的款項中扣除,沒有任何依據。

可見,無論【借據】的來源是否包含了雙方對所有往來款的結算,都應當認定申請人已經償還了【借據】中的67.4萬元。二審判決的上述認定與本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多處錯誤。為此,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3年12月19日

長按下方識別碼關注我們

本公眾號已發佈文章(在公眾號群發歷史中查看):

1、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2、不當關聯交易與債權人利益保護

3、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案件管轄的思考

4、如何運用請求權分析法審查民事抗訴案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