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養老保險不足15年,但年滿50歲了,單位不再聘用,這樣合理嗎?

老友3897


樓主你好像你這種情況,如果單位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是可以申請到這個失業金的待遇的,因為我們國家規定只要是因非本人意願離開工作崗位的,而且還參保了,這個失業保險的人群都是可以領取到失業金的。

因為目前在領取失業金的過程中,都是代為扣繳個人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費用,所以說如果你能申請到失業金的話,那麼你這個社保的費用是可以有失業金繳納的。

當然了,即使失業金不可以領取的話。那麼既然你已經到了50歲的這個年齡,那麼是可以個人以靈活就業人員去繳納,這個相應的社保費用,然後是可以申請這個社保補貼的,可以連續申請五年的社保補貼,只不過就是每一年你需要逐年交費,然後你的累積交費年限超過15週年直接去辦理退休就可以了。


社保小達人


如果你本身不存在過錯,那肯定是不合理的,勞動法規定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勞動(工作)權利。退一步說,如果是單位自身原因而必須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你也耍申請勞動仲裁賠償你的損失,並且可以、必然獲得相應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不過問題沒這麼簡單,目前退休年齡是60歲(男),如果延遲退休到65歲,那麼你從50歲到60歲或65歲的10到15年都必須有勞動(工作)的權利。這裡問題的關健是繳滿15年社保不是問題(以`靈活就業‘方式續繳),而是50歲後被社會剝奪了繼續勞動的權利(很多人50歲失業後幾乎再也找不到工作,事實哦)。失去了勞動權利,生存就出現了危機,續繳社保滿15年更成為了難以完成的事。50歲後被剝奪勞動權利的現象,社會和政府必須加強重視並完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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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女士的話,考慮女職工,那就五十歲退休了,要是差的不太多,可以自己繼續交社保,到社保局問問。

如果是男的,那就太早了,單位不續聘,應該按工齡給予補償,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繼續找一份工作,或者自己交社保,直到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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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哥和您一起愛勞動


不合理。我不知道你所說的不足15年。還是十年以上不足15年。如果十年以上不足15年。就是無固定期限合同。那樣他要解聘你的話。要有。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這個工資是上一年度12個月平均的工資。


上善若水70174549


和單位是合同工的話,如果是到期合同不在續簽的或無故開除的,你可以得到賠償的,按照年限賠償,以勞動法來說,賠償年限的月數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如果你是過錯被開除,得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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