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擬圍繞疫苗事件暴露問題等進行修改

10月16日,有關部門依法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處罰。一週之後,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正草案圍繞問題疫苗案件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對藥品監管制度等進行完善,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藥品管理法擬圍繞疫苗事件暴露問題等進行修改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焦紅介紹說,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完善藥品全過程監管制度、明晰藥品監管職責、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內容。

在完善藥品全過程監管制度方面,草案增加了藥品原輔料供應商審核、出廠檢驗、上市審核等制度,嚴把原輔料採購、出廠、上市等關口;增加了藥品召回制度。針對疫苗等特殊藥品,規定除藥品監管部門規定的情形外,不得委託生產;實行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要求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疫苗追溯信息。

在完善監管措施方面,草案增加了“建立藥品職業化檢查隊伍”的規定,明確檢查員應當具備藥品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建立並公佈藥品安全信用檔案,以及責任約談制度等。

除此之外,草案全面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藥品的,罰款的幅度從貨值金額的二倍至五倍提高到五倍至三十倍;

●對生產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增設停產停業等處罰;

●明確對生產銷售屬於假藥、偽藥的疫苗等6類違法行為,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同時,處罰到人,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沒收收入、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業的處罰。

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認為,藥品管理法關係到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關係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該修正草案針對藥品管理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當前的新情況、新問題,對藥品管理法作出修正,為藥品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議修正草案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突出強化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在制度層面加強藥品的全過程全鏈條監管,從法律層面堵住各種漏洞,切實加大對藥品違法行為的威懾和處罰力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