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保媽聽不止一個保險代理人說過,兩年不可抗辯,就是你帶病投保也沒事,熬過兩年保險公司就必須賠。
真是這樣嗎?
咱還是講故事吧,這個故事主人公依然化名兔保哥。
一、
2012年5月2日,江蘇的兔保哥買了一份終身壽險,附加重疾。
後來兔保媽經醫院確診為尿毒症,2015年5月27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
但卻收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
不予理賠,不退保費,解除合同。
理由是兔保媽帶病投保,沒有如實告知,屬於惡意騙保。
兔保媽搬出「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告上法院,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兩年,保險公司必須賠償。
法院一審判決,兔保哥敗訴。
原來在投保前一個多月,兔保媽就被醫院診斷為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高血壓3級(極高危),住院治療了近一個月。
出院後和家裡商量了一下,立馬買了保險,想著萬一人沒了,保險公司還能賠點錢。
等健康告知詢問是否曾有檢查結果異常,腎功能不全等問題時,全部選了「否」。
2013年4月,兔保媽病情加重,再次住院,被診斷為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
出院時被確診為慢性腎衰竭CKD5期,醫生囑咐兔保媽每週做三次血液透析。
兔保媽忍著病痛,一直硬扛到2015年,合同生效兩年整後才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
卻沒想到保險公司和法院都不理這茬。
二、
一審法院認為,「兩年不可抗辯」的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前提是兩年後新發生的保險事故。
而那麼多住院出院記錄、病歷證據確鑿,足以證明投保時,兔保哥就已經重病纏身。
兔保媽沒有如實告知,存在主觀故意隱瞞。
另外兔保媽在合同成立一年後就被診斷為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期),保險事故發生在兩年內,卻拖延到合同成立三年後才提出理賠申請。
明顯不符合「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如果法院這也判兔保媽贏,那大家群起效仿,中國保險行業就得完蛋了。
所以這從根本上違背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本意,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兔保媽不願兩年保費全打了水漂,繼續上訴,二審毫無懸念的維持原判……
三、
故事講完了。
接下來劃重點。
簡單來說,「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指:
1、買保險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2、如果沒有如實告知,合同成立兩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拒賠。
3、合同成立兩年後,不管有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都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有新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其實只要不能被證明「惡意騙保」,大部分無關緊要的「未如實告知」,兩年後出險申請理賠都受「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保護,保險公司不會太較真。
像江蘇這位兔保媽,「惡意騙保」水平實在太低,保險公司都沒必要出動調查組,就拿到完整證據,還堅持上訴去鬧就屬於浪費生命了。
其實在這個故事中,保險公司的表現也很惡劣,相關業務員但凡負一點責任,都不會發生向一位尿毒症患者賣保險的鬧劇。
對那些誤導投保者的業務員們,難道不應該也有所懲罰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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