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也能有賠償?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也能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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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也能有赔偿?

我在一家IT公司上班3年,每年都籤一次勞動合同。到了今年是第三年,本來應該可以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公司說合同到期不再跟我續約了。想問問,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錯嗎?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也能有赔偿?

有不少小夥伴,可能都會遇到類似的問題,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與員工就可以“一拍兩散”了嗎?

其實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即使是約定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照樣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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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續簽的問題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勞動報酬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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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分析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

1.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

2.同一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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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無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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