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月正圆,司法情更暖

中秋快乐

浓浓

司法

中秋月正圆,司法情更暖
中秋月正圆,司法情更暖
中秋月正圆,司法情更暖中秋月正圆,司法情更暖

中秋佳节

“彭某某,你怎么又不说话了,是不是哪里不舒服?”在与在押人员的谈话中,检察官几次发现彭某某失神中断了谈话,好像在想什么。

“彭某某,你有什么难处,说出来嘛。”延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干警引导彭某某说出心里话。

彭某某慢慢抬起头苦着脸说:“检察官,中秋节快到了。我很想家里的两个娃。”

八月十五中秋节,是阖家团聚的日子,彭某某望着将满的一轮明月,怎能不思念亲人。

中秋月正圆,司法情更暖

彭某某究竟是怎么回事?犯了罪的他有没有机会回去和年幼的孩子团聚,检察官调来案卷查看起来。

原来,8月2日,彭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行经新华路口时,因车速过快未能及时刹车,撞倒正在横过人行斑马线的吴某,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8月17日,彭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案情回顾

中秋月正圆,司法情更暖

达成和解

执检局干警在经过查阅卷宗和了解情况后,认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也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

干警一方面协调双方,主动促成彭某某家属与吴某家属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达成协议,彭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吴某的儿子也对彭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求彭某某提供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中秋月正圆,司法情更暖

延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依法立案审查,立即启动对彭某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加快了办案的步伐。

该局检察官主要围绕社会危险性、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征求了办案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一致认为彭某某系初犯,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局依法向本院公诉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书,办案部门最终采纳意见对彭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启动程序

中秋月正圆,司法情更暖

中秋团圆

得知可以回家与两个娃一起过节,彭某某几乎哭出声来。“那是我人生中最黑暗的日子,多亏了检察官把我从黑暗中解救出来。感谢检察官为我作出的努力,提前祝你们节日快乐!”彭某某向检察官表达着感激之情。

法律在允许的范围内展示了温情的一面,检察官就是传递温情的那双手。刑事执行检察局的检察官了却了彭某某心里的牵挂,化解了案件双方存在的矛盾,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秋月正圆,司法情更暖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工作职责,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办理。

释法说理

中秋月正圆,司法情更暖

审核:曾延福

中秋月正圆,司法情更暖
中秋月正圆,司法情更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