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成「流動」吸毒場所 車主獲刑八個月

私家車成“流動”吸毒場所 車主獲刑八個月


汽車本來作為一種代步和運輸工具,為我們出行提供了交通的便利。但柳州市融安縣的王某海卻利用汽車的便利“另闢蹊徑”,“別出心裁”的將自己的私家車變為“流動”吸毒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在其車內吸食毒品。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至6月份期間,被告人王某海多次駕駛其車牌號為桂BR66xx的棕色五菱車到融安縣長安鎮江口村、尋村等偏僻地方,容留王某幸、王某業等人在其車上吸食冰毒。

融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海兩年內多次提供場所給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海自願認罪並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海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海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作案工具車牌號為BR66xx棕色五菱牌小型客車一輛予以沒收。

在以往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吸毒地點都是固定場所,如私人住所、出租屋、賓館、歌廳等。而本案的吸毒場所是私家車內,容留他人吸毒人員駕駛汽車,可根據周圍情況隨走隨停,不斷轉移吸毒地點,作案手段具有相對的封閉性、流動性、機動性,這增加了查獲吸毒人員的難度。且隨著經濟的發展,汽車的普及,此類案件正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原因有兩點,一是錯誤的以為汽車只是交通工具,不是住所,也不是公共場所,容留他人在車內吸毒不算犯罪;二是存在僥倖心理,認為在車內吸毒比較安全,不易被發現,如若發現,也比較容易逃脫。

(融安法院 韋成 王海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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