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什麼情況下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是公司制度得以確立的基石,具體表現為公司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超出出資額的,即使有再多的公司債務也不應當再由該股東承擔。

但凡事都有例外,《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著重介紹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幾種情形。

1、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到位

《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法律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釋二》第15條規定: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或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7、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或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註銷

《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8、股東在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公司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9、股東在清算或註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公司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主要表現為:(1)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2)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3)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4)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

10、公司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11、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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