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職能整合,合同制人員、聘用人員、臨時人員如何安置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整合,雖然不屬於 《勞動合同法》中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條件,但是,事業單位整合的同時,還要精簡機構、編制和人員,正式在編職工不能辭退,首當其衝就是合同工了。

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生產經營職能必須改企經營,推向社會。按照精簡人員編制的要求,職能剝離改企後,人員隨企改制,合同制管理人員在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賠償後,可以到改制後的企業就業,也可以自主擇業、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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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能,明確要求非正式在編在崗人員,不能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不能行使行政執法權力。河北省先行試點的行政執法綜合改革中,一律取消了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等編外人員的行政執法資格,全面清退執法領域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執法機構,建立統一、高效、嚴明的行政執法隊伍。

事業單位承擔的許多公益服務職能,由於其職責、權限和技術標準要求,都要求在崗在編人員才能實施,這也從專業領域對合同人員行使事業職能進行了規範和限制。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要求人員編制精簡比例達到20%以上,首先要裁減的,就是接近事業人員四分之一的各種編外人員,包括合同工、臨時工等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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