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两男子受人指使公然毁坏他人小车 法院这样判

吴川两男子受人指使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值款368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陈某冲、蔡某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钦经济损失38612元。

据悉,被告人陈某冲,男,吴川市人。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10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蔡某明,男,吴川市人。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10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冲受“X辉”(男,身份不详)指使,纠集被告人蔡某明及同案人林某浩、何某杰、何某毅(上述三人均为未成年,另案处理)、欧某锐(在逃)等人,在梅菉大山江旧桥集中后,由陈某冲向众人分发工具铁锤及衣物后,六人共骑三辆摩托车到博茂社区被害人陈某钦的住宅外,持工具铁锤将陈某钦停放在住宅外的福特锐界小车打砸毁坏后逃跑。作案后,被告人陈某冲各向蔡某明、林某浩等人分发二百至六百元不等的“辛苦费”。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陈某钦的小车作出的被毁价格认定,陈某钦的福特锐界小车被毁的价格为3861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冲受他人指使,纠集蔡某明等人公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值款368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冲、蔡某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冲亲属能全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冲、蔡某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