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兽医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的一封信

尊敬的全县兽医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

您们好,春夏时节温度变化大,雨水多,是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期,畜产品质量安全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杜绝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促进全县以生猪为重点的畜牧业产业化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应有贡献,特向您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积极主动学习党和国家农业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十九大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动物强制免疫和疫情监测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基础和保障。规模养殖场要切实履行防疫主体责任,认真按免疫程序开展本场畜禽自防工作,散养农户要主动接受村级防疫人员开展的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积极配合县、乡(镇)兽医机构人员开展的采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公益服务活动。切勿轻信流动药贩和从他们手中购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若有需要,请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订购,以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过期疫苗和使用后的空瓶要按医疗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突发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必须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疫控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措施,疫情一经确诊,应主动参与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产品、动物尸体、垫料、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处置,严防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

四、禁止屠宰、生产、经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屠宰、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度。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和饲料,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

五、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执业兽医、兽医器械和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六、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

七、农村饲养家犬及城镇居民喂养小型宠物犬(猫)业主,一定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加强家犬狂犬病预防,要对所饲养的家犬每年进行两次狂犬病预防接种,定期驱虫,并实施栓养,严防狂犬病发生。凡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受伤人员都应及时进行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救治。

八、畜禽饲养场户要自觉遵守各级政府出台的畜禽污染治理(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配套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有条件的要流转与粪污产生量相适应的种植用地消纳污染,或者采取粪污(沼液)异地转运用作种植用肥,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积极配合做好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搬迁工作和限养区减量化生产工作。

九、养殖场户、屠宰场点、兽医诊所、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等兽医服务对象,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具体人员,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冬季畜禽舍内增温尤其注意预防火灾和煤气中毒;要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此,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局水产畜牧兽医工作的关爱,并真诚邀请你们为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将秉承为兽医服务对象提供真诚真心服务的宗旨,组织县、乡(镇)、村三级兽医技术人员全力以赴做好各方面服务工作。同时,也请继续关注、支持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兽医服务工作,让我们心连心,同携手,为开创乐业水产畜牧业新局面和建设幸福美丽乐业作出新的贡献!(网络摘录,部分略有改动)

(唐晓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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