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 唐山中院出台《指导意见》,致力打造360度的立案服务!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真正提高立案诉讼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近日,唐山市中院根据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文件规定,结合唐山法院工作实际,制订出台了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诉讼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共包括总体要求、登记立案的范围和程序保障、“冀登”字号改革、便民举措、健全设施、管理监督、队伍建设等8部分40条内容。

围观~ 唐山中院出台《指导意见》,致力打造360度的立案服务!

小编带您看看《指导意见》是从哪些方面加强和改进立案诉服务工作的

围观~ 唐山中院出台《指导意见》,致力打造360度的立案服务!

01

进一步明确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的总体要求

02

进一步强调登记立案的范围和程序保障。

03

进一步推进“冀登”字号改革

04

进一步强化便民举措

05

进一步加强设施建设。

06

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

07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围观~ 唐山中院出台《指导意见》,致力打造360度的立案服务!


围观~ 唐山中院出台《指导意见》,致力打造360度的立案服务!


一、进一步明确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的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一是依法保障诉权。充分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努力消除人民群众诉讼障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不得为片面追求审判质效数据排名,以任何理由在年底、月底不立案或限制、拖延立案;二是方便群众诉讼。强化立案接待窗口的综合服务功能,把人民群众的诉讼利益和诉讼需求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各项便民举措,切实减少群众诉累,营造便捷、有序、高效的诉讼环境;三是改进司法作风。立案接待法官应保持良好精神面貌和平和心态,做到接待热情耐心、文明规范,坚决杜绝对当事人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拖延等不良现象。


围观~ 唐山中院出台《指导意见》,致力打造360度的立案服务!


二、进一步强调登记立案的范围和程序保障。

《指导意见》明确了五种应当登记立案的情况、四种不予登记立案情况。并明确四项登记立案程序要求:1.实行当场登记立案。2.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3.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4.严格执行立案标准。《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要健全四项配套机制:1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2.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不得额外限定立案时间、立案数量和立案方式。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3.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围观~ 唐山中院出台《指导意见》,致力打造360度的立案服务!


三、进一步推进“冀登”字号改革。

《指导意见》明确:一是“冀登”字号范围、分解。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自诉案件等纠纷,一律以“冀登”字号予以登记,扫描起诉材料形成电子档案,当场登记立案的案件除外。以“冀登”字号登记的纠纷,适宜诉前化解的立“诉前调”字号,进行诉前化解;不适宜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诉前化解的,起诉材料补正后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二是“冀登”字号案件解决方式。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自诉案件等简易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诉前化解、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自诉案件等纠纷,应当告知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释明各类程序的特点。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化解,法律规定不予调解的情形除外。诉前化解应当出具《诉前化解告知书》,征得当事人同意;三是指派分流员分流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六项工作:1.分流登记诉前化解纠纷;2.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3.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4.对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5.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6.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


围观~ 唐山中院出台《指导意见》,致力打造360度的立案服务!


四、进一步强化便民举措

《指导意见》明确便民举措十四条;一是一站式服务。诉讼服务大厅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先行调解、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全方位、一站式诉讼服务。

二是诉讼指引。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导诉台或导诉窗口,由专人就诉讼事项办理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当事人诉讼。制订诉讼指南,刊印成册并录入触摸式查询电脑及法院公众号,供当事人免费取阅和便捷查询。三是诉讼服务网。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建立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诉讼服务热线、律师服务平台,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律师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建立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远程视频接访系统,拉近法院与申诉人、信访人之间的距离。四是电子诉讼。推进电子诉讼工作,为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跨域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证据交换、网上开庭、网上送达服务。五是畅通服务热线。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由专人值守,为当事人提供联系法官、案件查询、问题投诉、诉讼程序性咨询等诉讼服务。六是专门接待。做好窗口接待的繁简分流工作,对新类型、复杂、疑难、敏感案件,设立专人专窗接待,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或另行约定答复接待时间。
七是优先服务。对老、幼、病、残、孕等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事宜。八是便捷立案。人民法庭结合辖区交通、人口、经济发展情况,在立审分立的前提下,通过法庭就地立案、巡回立案、交叉立案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九是口头起诉。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立案法官询问情况后,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制作起诉笔录,予以宣读并交其签名确认。十是上门服务。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而难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上门服务的,立案法官可上门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或接收立案材料服务。十一是方便缴费。诉讼服务大厅设立诉讼费缴纳窗口,当事人不出法院即可办理缴退费手续;还可以登录诉讼服务网缴退费,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十二是司法救助。对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十三是延伸服务。诉讼服务大厅设置法律援助窗口,联系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进驻,方便诉讼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条件逐步推进法律志愿者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等更全面、更多元的诉讼服务。十四是材料周转箱。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材料周转箱,当事人可将提交的材料投入周转箱中。各庭(室)内勤定时收取、登记、分类、处理,实现材料无障碍收转。

………


围观~ 唐山中院出台《指导意见》,致力打造360度的立案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设施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四项设施建设:一是基本设施。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的立案窗口,窗口设置应科学化、人性化,便于相互交流沟通。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供当事人使用的书写区、休息区等,配置公用电话、互联网接入设备、储物柜、饮水机、桌椅等设施,提供笔墨纸张、传真、复印、打字等服务;二是信息化设施。在立案接待窗口应安装录音、录像系统、诉讼服务一体机等设备;有条件的,可购置智能法律服务机器人,并由专人负责,保证运转正常;三是无障碍设施。诉讼服务大厅应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出入通道及所需要的其他无障碍设施;四是休息设施。为当事人等候诉讼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法律书籍报刊借阅等服务。

……


围观~ 唐山中院出台《指导意见》,致力打造360度的立案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

《指导意见》明确监督举措3项。一是接待接访。认真落实院(庭)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负责疑难复杂案件的接待释明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积极倾听群众意见,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二是投诉处置。通过公开网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对当事人投诉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三是沟通协作。健全完善与信访部门、律师协会等交流沟通平台,定期对立案、诉讼服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听取相关意见建议。适时组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调解员、特邀监督员、律师代表等座谈会,听取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


围观~ 唐山中院出台《指导意见》,致力打造360度的立案服务!


七、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5项队伍建设举措,一是组织领导。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品德高尚的要求,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配齐配强组织领导成员;二是人员配备。应根据立案窗口工作量配备充足的干警,选拔审判经验丰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法官充实立案队伍;三是能力建设。强化立案、诉讼服务队伍的宗旨意识,抓好审判业务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培训;建立立案、诉讼服务例会和定期轮岗等制度,提升立案、诉讼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四是考核奖惩。对在立案窗口、诉讼服务岗位工作或者在轮岗锻炼中表现突出的干警,在考核激励中予以体现。建立投诉听证制度,严格督查不规范行为。市中院立案庭坚持对各基层法院立案相关数据输入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以及登记收据情况等进行抽查,对不立案投诉进行督查,对数据造假和依法应立案而拖延或不立案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