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退回如何處理

【問題】

我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稅號後面有空格對方無法認證,現已退回,但已跨月。我方稅務局認為必須由對方出具紅字通知單,對方稅務局則認為必須由我方出具紅字通知單。請問應如何辦理?

跨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退回如何處理

發票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無法認證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根據上述規定,如問題所述“無法認證”是經過稅務機關進行認證工作產生的認證結果,則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通知單》。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第十六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八條規定,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規定,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如果沒有經過認證操作,可根據以下規定,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通知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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