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都失明了,還拿「商業祕密」作拒公開藥物成分擋箭牌?

人都失明了,还拿“商业秘密”作拒公开药物成分挡箭牌?

人都失明了,还拿“商业秘密”作拒公开药物成分挡箭牌?

天津晶明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天津晶明眼用全氟丙烷氣體致嚴重不良事件,曾引起廣泛關注。如今三年多過去了,很多患者到現在也不清楚,這致盲的有毒物質到底是什麼。

據報道,2015年6月起,71名眼病患者在南通、北京兩地因注射了天津晶明公司所生產的眼用全氟丙烷氣體後,眾多患者出現單眼盲或低視力等嚴重不良反應。此後,這些患者們陷入了漫長的複議、訴訟程序。患者們希望通過合法渠道,讓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公佈該氣體原材料供應商等相關信息,以進一步掌握問題氣體的成分,但“商業秘密”卻成了攔路虎。

媒體最新報道顯示,經過政府部門的多輪行政複議以及天津市兩級法院的四次開庭審理,包括有關法院和政府行政複議機關均認為,行業監管部門的理由不成立。但即使如此,有關行業監管部門仍以企業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相關產品的成分配方,這也導致真相之門始終緊閉。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大量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均有商業秘密的身影。

由於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性權利,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對商業秘密進行一定的必要性保護屬社會共識。最高法也曾明確,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依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但商業秘密的保護也應受到規制。國務院出臺的《信息公開條例》就表示,即便是商業秘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

本案中,涉事眼用全氟丙烷氣體已造成眾多患者出現不良反應,事涉公共利益,對天津晶明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必須讓位於公共利益。否則,所謂商業秘密,就會淪為企業推卸責任的藉口。結合此前媒體報道以及相關規定,患者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這一方式,請求監管部門公開問題氣體配方——即便是不向社會公開,也有必要向法院和當事人公開。

早在2015年,天津市濱海區市場和質量監管局曾對晶明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全氟丙烷氣體7557盒,並處以約519萬元的罰款。作為利害關係人,患者藉此申請監管部門公開包括氣體原料供應商、氣體成分,在法律和程序上沒有任何問題。

而根據2018年8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回覆,該批次眼用全氟丙烷氣體的確存在雜質成分,但“因科學技術原因所限,目前尚無法確定雜質成分。”

這意味著,單純對問題產品進行研究已經很難找到答案。當此之時,只有進一步向原料端挖掘,通過向有關部門和當事人公開原料供應商信息,追根溯源,才有可能找到雜質的來源和致盲的因素。

而一步步逼近真相,不僅是給受害者找一個說法,更是在維護公眾利益,防止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至於“商業秘密”一說,顯然不能成為追問真相道路上的擋箭牌。

□張望(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