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讀監察法」監察建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案例解读监察法」监察建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佈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某縣紀委監委對該縣交通運輸局財務股股長A某涉嫌貪汙、挪用公款行為進行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根據審查調查結果,縣紀委監委依紀依法給予A某開除黨籍處分和開除公職政務處分,將其涉嫌貪汙、挪用公款犯罪問題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最終依法對該案作出生效判決,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A某有期徒刑5年。

在調查過程中,該縣紀委監委發現,A某所在的縣交通運輸局在廉政風險防控方面存在漏洞,在財務工作上的廉政風險問題尤其突出,於是依法向縣交通運輸局有針對性地提出了關於加強該單位廉政建設的監察建議。

縣交通運輸局黨政領導班子認真採納了監察建議,立行立改,對症下藥,制定整改方案,從改進財務審批流程、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明確不可為的“負面清單”等方面進一步建章立制、抓好落實,切實採取措施堵塞了管理監督漏洞,從根本上促進了本單位本系統公職人員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

【解讀】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這一條款是關於監察機關以提出監察建議方式作出處置的規定。

國家監察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既要通過嚴厲懲治腐敗,形成“不敢腐”的震懾;又要通過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形成“不能腐”的體制機制。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聚焦於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但是不能機械地理解為監察工作與監察對象所在單位的公權力就毫不相干。減少腐敗存量、遏制腐敗增量是調查工作的重要目標,但是不能只注重案件調查環節,忽視通過調查發現的制度性、機制性問題。監察機關在具體的監督、調查過程中,能直觀、清楚地發現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權力監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當監察機關發現這些問題時,既有權力又有義務向這些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推動整改問題、完善制度,這樣才能以治標促進治本,發揮標本兼治的綜合效應。

監察建議不同於一般的工作建議。本案例中,縣紀委監委根據審查調查結果,針對A某所在縣交通運輸局存在的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立足於該局承擔的職責和實際工作,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監察建議。這一監察建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必須履行監察建議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監察法第六十二條也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有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監察機關不干涉監察對象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監察建議一般不涉及監察對象所在單位主責主業的正常運轉,提出監察建議的目的是做好監督、調查的“後一半”工作,強化對公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相關單位接到建議後,應當“亡羊補牢”,深刻總結經驗教訓,積極完善制度、強化監管、堵塞漏洞,從根本上消除腐敗滋生蔓延的土壤,避免公職人員因為相同的問題“前腐後繼”,甚至出現塌方式、系統性腐敗。

——摘自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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