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分屍同學舊案爲何再被翻出?法制日報評:未成年人犯罪父母應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一個6年前的案子引發媒體的高度關注。2012年,一位13歲的少女,因為不滿同學比她長得漂亮,便將其約至家中殺害並分屍。廣西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發通報稱,因少女不滿14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對其收容教養3年。受害者父母不滿判決提起上訴。法院終審判決少女父母向受害人父母賠償10.8萬元。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案件的犯罪情節觸目驚心。每每到這個時候,輿論總會提及一個老話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那些膽敢挑戰法律的“熊孩子”受到法律的嚴懲。然而每當這個時候,都會有專家出來解釋,為什麼不能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個話題週而復始地重複,再提已經沒有多大意義了。

我們應該把討論的視角從孩子身上轉移到父母身上。我們總說,每個“熊孩子”背後都會有幾個“熊家長”,家長的無知、無德、縱容、不教,不盡職,是“熊孩子”屢屢犯錯的根本原因。北京有一個教子衚衕,來源於一個古老的傳說。孩子的母親對孩子百般溺愛、縱容,導致孩子從犯錯走向犯罪,直到被判斬刑,孩子在臨刑前對母親充滿了怨恨。可是,現實中又有多少父母在重複著這樣的錯誤呢?

因此,與其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如加重父母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教育或者教育失當,父母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決施害人父母向受害人父母賠償10.8萬元,就體現了這一法律原則。但10.8萬元的賠償是否就足夠了呢?值得商榷。法律是不是應該有一定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呢?就上述案例而言,由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不教育或教育失當,給國家、社會和他人造成無法估量的傷害,對不盡職的父母進行一定的懲罰性賠償難道不應該嗎?難道不應該以懲罰性賠償讓此案中涉及的父母汲取更加深刻的教訓,並以此類案例讓更多的人們認識到切實履行教育子女責任的重要嗎?

不管怎樣,未成年人之所以被稱為未成年人,就是因為他們不具有全部的責任能力,不必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的責任。而他們的父母則不同,他們不但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還要為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總之,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道德上講,生而不養,養而不教者,都不配為人父母,都應該承擔為此產生的後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