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范冰冰,但要保護羣衆演員


處罰范冰冰,但要保護群眾演員


紛擾多時的崔永元舉報范冰冰事件終於水落石出。10月3日,稅務部門公佈范冰冰案情況,范冰冰因陰陽合同,其公司偷逃稅款,被責令按期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餘元。

正如范冰冰自身的道歉信所說:她沒有擺正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係。辜負了國家對她的培養,辜負了社會對她的信任,也辜負了影迷對她的喜愛。稅務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罰,有利於維護我國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這些道理都簡單明瞭,確鑿無疑,無需多議。

對於此次公佈的處罰,很多人質疑,為什麼范冰冰沒有像當年劉曉慶那樣,因為偷稅逃稅入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處罰范冰冰,但要保護群眾演員


但 是 ,《刑 法 修 正 案(七)》修改後的刑法第201條第4款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所以,范冰冰只受到行政處罰,並沒有像當年劉曉慶那樣涉及刑事責任,本身是沒有問題的,是依法依規的。

對於偷逃稅,接受行政處罰之後,不入刑,除了法律本身在邏輯上的嚴謹性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偷逃稅的主體,都是經濟運行的重要環節,一旦主體入獄,整個經濟活動就會斷裂,牽涉上下游的經濟活動就會消失。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護經濟運行,保護就業。

對於影視行業來說,也是這樣。一部電影結尾顯示的大量演職員表,說明它提供了大量工作崗位與工作時間。一個范冰冰身後,除了導演、攝影、編劇這些光鮮的職位,還有無數的群眾演員,以及上下游的營銷、宣傳、影院甚至爆米花。

從這個角度看,依法依規,對范冰冰進行行政處罰是合理的,而後續,范冰冰也依法依規有不被封殺的權利。如果繼續搞道德處罰,就會損害經濟,不但不符合法治,也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初衷,是殺雞取卵之舉。不但是在處罰范冰冰,也在處罰那些群眾演員。

某種程度上,這種微妙的關係,就是經濟活動與稅率的關係。當稅率為零時,企業生產雖然因免稅獲取了最大化利潤,但政府收不到稅,無法提供公共服務,社會處於無政府狀態。在另一個極端,當稅率為百分之百時,企業的全部收入上繳政府,這個時候,企業就會停止生產,政府自然也無稅可收。

著名的拉弗曲線描述的正是兩種極端之間的轉化過程:從0稅率開始,當稅率由低點上升時,稅收也上升;到達某一點時,稅收達到了頂點。稅率由這一點繼續上升,過高的稅率就會抑制勞動、投資、儲蓄等生產性活動的積極性,使社會生產下降,政府總的稅收反而下降。此次處罰范冰冰的合理性,從這個角度也可以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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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繫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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