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900余件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结合西藏实际,2017年9月,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据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欧珠多吉介绍,《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帮助更多的低收入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问题。今后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的任何案件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受范围限制。西藏也成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实现零门槛的省(区、市)”,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而又一变化体现在“经济困难标准”由原来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放宽为“家庭人均收入按各地市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使法律援助的对象从低保群体扩大到了低收入群体。

自《实施意见》出台后,自治区司法厅组织西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召开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推进会,对《实施意见》的凸显亮点“取消法律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等事项做了多次解析,广泛宣传,目前西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正掀起学习贯彻《实施意见》的热潮,并取得显著成效。

自2017年9月以来,西藏自治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充分落实《实施意见》的精神,为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围绕解决农牧民工工资拖欠、工伤赔偿、劳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问题开展法律援助。“今年截至9月底,西藏自治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1900余件,比上一年度同期增长25%,受援人数达3000多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亿多元,代写法律文书上千件,免费提供咨询服务1万余人次,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精准的法律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 欧珠多吉说。

据介绍,近年来,西藏自治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从解决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关心的民生问题入手,及时有效地稳控和化解了大量信访难题。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农牧民工维权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为农牧民工开通“快速通道”,不再审查经济状况。对于农牧民工维权事项如拖欠工资、非法用工、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确认等农牧民工维权案件,予以优先办理。

法律援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既维护了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也为政府排忧解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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