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海沧区检察院办结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扫黑除恶|海沧区检察院办结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8年10月25日,海沧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刘某、井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开庭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井某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起诉指控得到法院判决有力支持。

扫黑除恶|海沧区检察院办结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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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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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犯罪团伙以许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某、井某等五人为重要成员,廖某等三人为一般成员,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漳州市漳州港等地,以摩托车载客工为作案对象,以事先故意折断同伙手臂进行“碰瓷”为作案方式,采取紧跟、围堵、威胁、恐吓等手段,有预谋有组织的实施多次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造成多名未成年人同伙手臂被折断、多名被害人不敢开展载客业务等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扫黑除恶|海沧区检察院办结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海沧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指导精神,真正做到“打准打实”恶势力犯罪,执法效能显著提高。

1严格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联系沟通公安机关,请示报告区扫黑办,在审查起诉环节增加认定该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避免遗漏扫黑除恶战果。

2高度重视办案效果,指派李加胜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全面揭露犯罪罪行及其社会危害性,有力驳斥无理辩护意见,取得良好指控效果。

3充分运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认定该案被告人系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在共同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加大恶势力犯罪案件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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